台北市一名1歲孩童「剴剴」遭保母虐死,引發社會譁然,藍委紛紛提案修法加重虐童刑責。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初審《刑法》併案審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提案刑法第77、28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內容包括虐童致死刑責拉高至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等,雖對虐童提高刑責有共識,但各版本條文設計從刑度到年齡都不同,討論時意見不一,最後全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條文分別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上午召集朝野協商,三黨達共識,協商結論,刑法286第1項至第4項未修正,增訂第5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餘條文不予處理。立法院會今下午處理該案,現場立委無異議,照協商結果三讀修正通過。
另外,立法說明指出,考量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的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超過半數被害人均未滿7歲,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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