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0日召開國會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暫時處分案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黃答辯書主張質詢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這陳述在他看來「以問答問」,並問反質詢定義,但因時間來不及,黃並沒回應。黃國昌昨提出補充答辯書,並大酸昔日多位綠委曾嗆官員不能反質詢,他今(16日)表示,根本不存在「以問答問」問題,並強調質詢概念從過去至今,從沒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概念怎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民眾黨團上午召開院會前記者會,黨團總召黃國昌、立委陳昭姿、張啓楷、麥玉珍、周榆修出席。
針對黃國昌昨補充答辯書回應反質詢,並分享多個過去綠委要求行政官員不得反質詢的相關影片來諷刺民進黨,黃說,10日開庭前一天,他送司法院第一版答辯狀,其實針對有關大法官在憲法審查的法律明確性要求作出清楚說明,第一份答辯狀針對怎樣定義反質詢,且這不是沒有法律明確性概念的規範,已提出非常清楚的說明。
黃國昌解釋,那天憲法法庭時,尤伯祥發問時間超過10分鐘,分成三大部分,每一大部分都有好多問題,我們依序回答時,時間受到限制,所以針對反質詢、「以問答問」部分,沒機會正面加以回應,因為根本不存在尤伯祥大法官說的「以問答問」問題。在第一份答辯狀中,尤伯祥所講的「以問答問」,基本上是個非常簡單的法律邏輯問題,質詢這概念、定義從過去到現在,從來沒有人懷疑過違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概念怎麼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黃國昌強調,第一版答辯狀時,非常清楚提出基本法律邏輯概念,卻被尤伯祥形容成「以問答問」,但我們也尊重憲法法庭的進行程序,時間到了不讓我們回答,我們也尊重審判長,用書狀補充,也在法定期間中,針對書狀部分予以說明。因此,第一版寫的內容,大法官或許認為可能寫得太精簡了,無法充分理解意思,所以在昨天公佈的補充答辯狀裡,他清楚說過去針對質詢到底怎麼定義?把質詢定義清楚後,就不難定義什麼叫做反質詢。
黃國昌指出,因為在憲法規範及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前的規定,質詢權是屬於立委,不是屬於行政官員的,針對政府施政、預算等所提出各項作為,立委在行使質詢權,針對所要質詢的主題,針對政府預算、議案等作為也好有所責難,有問題要求官員來說明,這是質詢權;什麼是反質詢?憲法、法律沒規定並賦予行政官員質詢權,行政官員在憲法及立院職權行使法下賦有的是針對政務推動、履行、應答回覆的義務。
黃國昌說,當行政官員不履行憲法、立院職權行使法原有規定,不履行應答回覆的義務,反而對提出問題的立委加以責難、質問或提出與主題無相關的問題,那這就是在立院職權行使法裡,這次針對反質詢所要禁止的態樣。因為會透過這形式違反行政官員所本身應該履行的誠實、忠實回答立委所提出問題的義務,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概念。
黃國昌表示,在第一份答辯狀中早就說這概念不是這次創設,連在地方議會都有禁止反質詢規定且存在非常久,過去民進黨立委在野時,也針對馬政府時期官員提出反質詢等各式各樣批判,所以在抽象概念上,協助大法官理解完整的定義,在具體例子上,提出過去民進黨自己所主張,是不應該發生的反質詢當作實例來加以說明。昨遞交給憲法法庭的補充答辯狀,其中一大部分在處理的是這層次的問題,除此外,還有處理其他層次一併在答辯狀補充說明。
黃國昌提到,因這次立院有3個訴訟代理人,針對各自回覆的問題,彼此之間進行分工,其他大法官所提出其他問題及對於大法官這次根本不應該受理行政院、立法院、總統所提出釋憲申請,這案子根本不具備受理要件,也不具備定暫時處分的要件,其他部分由其他代表、訴訟代理人在補充答辯狀中加以說明。
本文授權自新頭殼,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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