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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律師提抗告高院駁回「不准再抗告」!從1200萬交保到至少被關2個月,他發這則LINE成關鍵

鄭文燦律師提抗告高院駁回「不准再抗告」!從1200萬交保到至少被關2個月,他發這則LINE成關鍵
海基會前董事長、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貪被裁定羈押禁見。

鄭鴻達

政治社會

鄭文燦臉書

2024-07-12 20:48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

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

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

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

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

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

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

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

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

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

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

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

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鄭文燦涉貪案 三度開庭裁定羈押禁見

 

桃園地院早前發布裁定書,說明有串證可能,為其裁定羈押主要原因之一。

 

桃園地院裁定書指出,鄭姓被告在7/5應訊前的當日上午,用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施姓秘書,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桃園地院接著表示,被告施姓秘書作為被告與他人溝通聯繫管道,也多次居間為兩位廖姓證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重要地位。

 

桃園地院解釋,因此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桃園地院認為,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該案檢察官所主張的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因此應認定檢察官主張該案仍有勾串證人的可能性「應屬有據」。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二進二出桃園地院,7/6被桃檢聲押,獲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提出抗告,7/9上午重開羈押庭,法官仍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檢方不服,當庭再度抗告,桃園地院轉呈台高院,高院10日再次撤銷一審裁定,發回桃園地院。7/11桃園地院召開第三次聲押庭,經過4小時的庭訊過後,桃園地院最終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佐證 桃園地院說明犯罪嫌疑根據

 

就犯罪嫌疑,桃園地院裁定書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於聲請意指所指被告洩密等情,裁定書說明,依廖○廷、廖○松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不過該秘密的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的證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裁定說接著指出,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指鄭文燦具政商人脈、應訊前與秘書傳訊 桃院認有串證之虞

 

對於裁定羈押原因,裁定書指出,針對逃亡部分,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的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至於串證部分,裁定書指出,首先,被告在7/5應訊前的當日上午,即以LINE傳送訊息給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裁定書接著指出,被告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也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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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裁定書強調,被告在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第三,裁定書表示,此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

 

基於鄭文燦政商關係密切且曾任桃市長 桃院:對舊部及證人仍存影響力

 

裁定書接著表示,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是為證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

 

不僅如此,裁定書也認為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最後,裁定書指出,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因此綜上所述,桃園地院認為該案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談到羈押之必要性,裁定書表示,串證的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該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

 

此外,裁定書表示,被告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因此就算對於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因此應認定有羈押之必要,所以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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