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立法過程主要有3項爭議,是否需要人體試驗、異種細胞是否納管、胎兒權益把關。有關人體試驗,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先前草案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包含有初步療效者,但考量可能受到實驗設計影響,因此刪除此部分,再生醫療可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僅剩下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緊急需求(恩慈療法),還有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
對於異種細胞是否納管,立法討論再生醫療法草案時,一度考慮加入文字,不得利用「異種異體」細胞進行醫療行為,但最終考量異種細胞管理的未來性,在三讀條文並未排除,未來異種細胞可以再生醫療法管理。
在胎兒權益把關方面,三讀條文將細胞治療的提供者排除胎兒,避免道德疑慮。另外,若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加強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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