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編按:再生醫療法已三讀通過,通過要點包括禁胎兒提供細胞、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以及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重罰2000萬。)
再生醫療可用於癌症治療、器官移植,但礙於法規,遲遲無法廣泛應用。衛福部今年版本修正過去爭議條文,但仍出現部分癥結,讓外界擔憂上路後執行成效。
再生醫療時代來臨,在台灣卡關六年、用以規範全新救命療法的法案,近期有望在立法院闖關成功!
二○一五年八仙樂園塵暴事件,造成近五百人受傷,多名患者燒燙傷面積高達八○%,當時日本專家就曾透過再生醫療技術,協助台灣患者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真皮移植,讓傷者重獲新生。
所謂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不只重度燒燙傷,如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等,都是應用範圍。甚至,還可透過抽血及基因轉殖,培養出胚胎幹細胞,分化成為神經、心臟等各類細胞,投入器官移植。
然而,相較再生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新興療法進展快速,台灣針對再生醫療相關立法卻慢如牛步。
去年修法卡在兩癥結
試驗嚴謹性、醫師利益迴避
一八年起,國內陸續提出再生醫療相關法規,但至今只通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開放六種自體細胞治療技術,允許輸血、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等少部分應用。
至於專門規範再生醫療行為及機構的法案則卡關六年,去年拆成《再生醫療法》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草案,送入立法院闖關。但當時卡在兩大癥結,包括只須經人體試驗確認初步療效和安全性,就可執行再生醫療,被認為不夠嚴謹;加上「允許醫療機構成立公司」,涉及醫師利益迴避問題,最後立法未果。
今年新國會上任後,衛福部捲土重來,提送的新版修正草案將兩大爭議排除,改為除了特殊情形,執行再生醫療都須完成人體試驗,並排除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
外界普遍認為,爭議條文修正後,這次闖關有望更順遂;不過現行草案討論過程也非毫無疑慮,立委和民間團體仍提出多項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