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上不想印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資料到底行不行?答案是不行!一名陳姓律師在2021年1月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的身分證遭拒,他向北市府訴願又不被受理,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度認為上述資料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認定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換發;然而,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做出最新判決,指出身分證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改判律師敗訴確定。
事件要回溯到2021年,一名陳姓律師至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的身分證,被戶政事務所以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否准申請,因此轉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卻不受理,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陳律師當時主張,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個資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都應受到《憲法》保障,而且根據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577號、656號的解釋意旨,也指明《憲法》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以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然而,戶政事務所依現行〈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強制揭露他的重要隱私資訊,不符合司法院解釋及憲法判決意旨。因此,陳律師認為這些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不該再適用。
此外,他也擔心,如果自己遮蔽這些項目而行使身分證,可能導致被誤會身分證是偽造或變造,因此,法院若認可有一部分隱私項目不必印在身分證上,也符合他主張的本意。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定應予列載事項,有助於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公益目的。(圖/shutterstock)
律師逆轉敗 最高行政法院解釋原因
在北高行判決後,陳律師與文山區戶政事務雙雙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逆轉廢棄原先判決,改判陳律師敗訴、全案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戶籍法規定可知國民身分證是依據戶籍登記資料製發,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為基礎,截取與個人身分辨識較為重要部分,予以簡約為隨身攜帶,身分證其實就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依現行法令,身分證具有證明身分、普及等效力。
此外,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定應予列載事項,有助於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公益目的,所採取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且人民權利侵害小,沒違反比例原則。
▲翻攝內政部網站
內政部:肯認全國劃一身分證公信力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62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
內政部表示,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
內政部說,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判命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免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的判決結果,經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內政部表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過去行政法院與內政部見解不同
今周刊1330期曾對此事做過報導,關於現行國民身分證登載的資訊,是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依母法授權,制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明定十四項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但北高行認定內政部頒布的這項行政命令,有部分條文違憲無效。
北高行在判決書中援引《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指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中,包含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或揭露資料的範圍、時間、方式、對象;國家若基於公益,得以法律對資訊隱私權做出限制,但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對於北高行判決身分證登載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在內不符比例原則,內政部過去曾回應,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有高度公信力,若民眾自行選擇欄位,不同版本恐造成資料判讀混淆,嚴重影響公信力,效用無法及於全國,將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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