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打詐新四法」,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透過打詐政策專法化,落實政府打詐決心,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
其中,《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雖將新興洗錢犯罪手法入刑化,強化偵查辦案時的法源依據,助攻辦案及瓦解詐欺犯罪集團。但值得關注的是,有個「實務執行」上的問題。
一直以來「假扣押」是海關和稅捐機關課稅的重要手段,但日前行政法院卻指出,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子,如果在洗錢防制法中沒有明確法律授權,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仍然不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犯罪者的財產。
以某實際案件為例,A君在民國111年想搭乘飛機出境,被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查獲A君攜帶大批黃金,由於A君並未申報這批黃金,航警局扣下這批黃金,財政部台北關並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對A君加處113萬元罰款。
台北關為了確保這些罰款可以執行並收到,引用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A君名下部分財產;不過,這個案子,法院並不贊同。
所謂「假扣押」中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假扣押手段就是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可以執行,聲請法院同意暫時限制債務人處分資產的行為。
在稅捐稽徵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中,均明文規定,為了確保公法上的稅款或罰款債權,政府機關得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而行政訴訟法中也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法中所講的「假扣押」,原意是指,政府機關應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取得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後,再以判決做為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但是實務上,稅捐機關或海關對於許多欠稅案件或積欠罰款案件,並沒有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是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假扣押,行政法院也准許,這是為什麼呢?
行政法院對此解釋指出,這是因為稅捐稽徵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中,均特別有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對於欠稅或海關對於民眾的欠款,可以提起假扣押,且免提供擔保,因此對於這類欠稅及海關罰款案件,行政法院會加以審理。但是,本案中,台北關是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名義,對A君加處罰款,然而在洗錢防制法中,並沒有明文授權政府機關對於各種罰款,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因此,台北關自不得在本案中,要求比附引用海關緝私條例,對A君財產假扣押。
另外,A君這個案件還有另一個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的行政處分文書,若未合法送達當事人,則這項處分對當事人就不發生效力。本案台北關對A君加處罰款的文書,是送到A君的位於基隆的戶籍地,但是根據台北關的搜索筆錄顯示,A君的住所是在台中市,且台北關提交法院的聲請書中,也載明A君的通訊地址是在台中市,則台北關將罰款處分的文書,送到A君在基隆的戶籍地,A君當然沒有收到,這就屬於罰款文書沒有完成「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台北關的罰款處分,對A君尚不生效力。行政法院基於上述兩點,駁回台北關對A君假扣押財產的聲請。
這個案例雖然牽涉的法律概念相當多,但法院在本案的見解,和眾多民眾的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應多加注意,打詐新四法雖展現政府打詐決心,但若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在沒有法律明文授權下,很難對犯罪者聲請假扣押,恐是美中不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