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台灣的學者問:「最近台灣在野黨鼓吹「藐視國會罪」,美國有這種法律嗎?你是法律與政治雙修,看法如何?」
我因此對此議題再發表以下的看法:雖然針對藐視國會,在美國的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如果牽涉到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常常採取反抗的態度。
美國的2 u.s.c. § 192也是藐視國會的法律:「被國會傳喚的任何人「故意違約,或者出庭後拒絕回答與調查問題有關的任何問題」,都可以被罰款和監禁1-12個月。」
國會負有舉證責任
美國司法機關也常常不一定受理這種藐視國會的案件。美國法院以下面幾個標準來決定是否受理任何刑事案件:
1.Standing(有立場)
提告人必須是權益受損的當事人,這裡指的就是國會。主張與證明此要件成立的責任在國會。
2.Ripeness(成熟)
這個案件已經經過各種程序處理而不得解決。指的是國會要證明它有無在提控訴前盡力處理。
3.Mootness (毫無意義)
時過境遷,情況變化,原來提案的理由已經不存在。國會有責任證明犯案的事實仍然造成對國會有破壞性。
4.Not a Political question(這個不純屬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應該由行政與立法機關私底下處理解決。此項舉證責任也在國會。
真正立案者如鳳毛麟角
最後一項是行政機關最常用而向法院主張它不應該受理對國會的藐視案件。
美國法院也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實際受理國會提出的刑事蔑視國會的指控,這限制了此一工具的有效性。因此,美國歷史上藐視國會的案件成立者如鳳毛麟角。就算行政長官被定罪,美國總統也可以赦免。台灣也應是如此吧?
我個人覺得台灣三黨都不需要會這樣的刑事法律大作文章,乃至傷了和氣,並深化分裂。
作者簡介_湯先鈍 Simon H. Tang
Californian State University, Fullerton 與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兼任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PhD of Claremont Graduate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