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舉發採「四級四審」,智慧局因行政訴訟常列被告,光去年就出庭至少八十次。即使去年有意改變制度,但在產業、法界挑戰及內部人力考量,迄今仍無法完成修法。
大立光、先進光專利訴訟纏訟十年,最終和解,但這期間,連作為國內專利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也「公親變事主」,被大立光列為被告。
事實上,智慧局挨告並不偶然。光去年的三六○件專利舉發案,就有近四分之一進入行政訴訟,也代表智慧局至少列為被告出庭八十次。
為何身為主管機關的智慧局頻頻挨告?這和我國專利爭議制度的設計有關。
台灣專利爭議處理,分為專利民事事件及專利舉發案件兩類。前者指專利權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後者則是舉發人向智慧局舉發,擁有專利的專利權人是否有效,也是讓智慧局頻列被告的類型。
先訴願後訴訟 智慧局變被告
現行專利舉發程序採「四級四審」,舉發人先向智慧局提出專利舉發,由局處審查後審定;若不服審定結果,則向經濟部提訴願;若仍不服結果,則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由智慧局列為被告;最後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定奪。整套流程設計,被認為曠日廢時。
不只如此,智慧局專利三組組長林希彥說明,當舉發案進入行政訴訟,反讓智慧局列為被告,當事人卻不用出庭,導致判決過程出現隔閡;過去就曾發生訴訟過程出現新事證,讓智慧局決定推翻原行政處分,讓原本同陣線的當事人納悶,「智慧局怎麼忽然倒戈?」
除了智慧局無辜變被告,產業界也希望簡併舉發程序,讓過程更快速。
全國工業總會早在二○一三年工總白皮書中建議,「四級四審」專利舉發制曠日廢時,應比照美國、日本專利制度,將智慧局行政處分及訴願簡併為「三級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