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各界相對不熟悉,讓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重建社會和諧的「修復式司法」,在台灣已倡議了十多年。今年四月底,憲法法庭召開「死刑違憲」言詞辯論中,大法官黃瑞明就特別詢問聲請人律師代表,死刑犯為修復式司法做過什麼努力、如何看待近九七%的被害人反對廢死?這段答詢,讓這個過去鮮受關注的議題,突然備受矚目。
有別於以刑罰為核心的傳統司法體系,修復式司法著重聆聽被害人的聲音,透過當事人雙方的對話,在衝突之後賠償損失、修補情緒。過去二十多年來,聯合國陸續推出修復式司法手冊、實務工具書,目前除了西方國家,日、韓、新加坡等亞洲國家也紛紛實施修復式司法。
台灣從一○年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一二年擴及全國地檢署實施,到了一七年司改國是會議後,更陸續修改《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等法,正式將修復式司法成文化。
根據現行法規,任何犯罪事件發生後,不論偵查、訴訟期間或判決執行後,被害人或加害人都可向地檢署、法院或監所等單位聲請修復,經檢察官、法官或監所輔導員評估合適、雙方均同意的個案,就會被轉介到修復機關或團體修復。
每個個案中,會有一名經培訓取得資格的專業「修復促進者」(例如律師、心理師等),先跟雙方溝通、聆聽各自陳述;確認當事人的狀態都適合後,促進者會安排雙方會面,看能否達成協議,雙方也可在過程中決定終止修復。若達成協議,修復促進者後續也須持續追蹤當事人有沒有履行協議內容。
法律處理衝突有局限
傳統訴訟未照顧被害人情感
在涂媽媽案件中擔任修復促進者、現任台中律師公會顧問的陳怡成,是台灣最早開始第一線參與、持續推廣「修復式司法」的律師。參與過無數訴訟官司,她很早就意識到單用法律處理衝突的局限。
「犯罪發生後,訴訟往往被當成一個表達受傷情緒的方式。」陳怡成觀察,許多被害人不服判決結果、不斷訴訟,是因為法律上的正義不符他們的期待,「很多被害人覺得法官判錯、跟真相有落差,但其實每個人對真相的認知與詮釋,都是主觀的。他們要的不是權威者判定的『真相』,而是有人去聆聽、理解他們看見什麼、感受跟需要是什麼。」
法庭上,兩造爭執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加害人的論罪科刑,其實沒辦法回應被害者的情緒,長久下來,也讓被害者感到正義無處伸張、對司法體系不信任。而修復式司法,就能在司法訴訟程序之外,關照到被害人的傷痛;被害人心中的疑問或心結,也有機會在對話的過程中得到解答。
然而,儘管在國內推動十餘年、近年更有法律明文保障,但翻開數據不難發現,近年國內的修復案件數沒有增長,甚至有下跌趨勢。為何這項輔助被害者走出傷痛的機制,在國內始終難以推動?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如媛直言,從司法人員到一般民眾,對「修復式司法」的認識都還不足,加上執法單位在結案壓力下未積極轉介、修復促進的專業人力與資源缺乏,導致國內的修復案量始終不見成長。
「有法院或地檢署的作法是直接發給當事人一張傳單,但當事人在面對案件當下,還要理解什麼是修復式司法、回答願不願意參加,其實很困難。」謝如媛解釋,「另外對法官來說,每個案子都有結案壓力,若他對修復式司法了解不夠充分、幫當事人轉介的意願也會較低。」
過去因「小燈泡命案」受矚目的時代力量黨主席、前立委王婉諭,八年前在女兒遭精障者隨機殺害後,也曾在法院建議下聲請修復式司法。然而她坦言,當時參與修復的經驗並不理想。
「當時的促進者,對修復的概念好像也不太理解,會跟我們說對方就是精神病患、國家已經有在進步了,我們應該感到安慰⋯⋯。」她感嘆:「我們連跟促進者都不在同一個脈絡上,要對話真的很困難。」最後只能草草結案。

王婉諭曾試圖透過修復式司法了解精障者殺人背後的成因,但因促進者缺乏專業,導致修復無以為繼。(攝影/蕭芃凱)
缺預算、人才培訓時數偏低
王婉諭籲建「犯保基金」
陳怡成強調,修復促進要能懂得人的受傷反應,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聯性,洞察當事人的需要,為其增能、認知轉換,鼓勵重新表達,是跨領域的專業,需要完整培訓跟督導評核,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
然而目前法務部的培訓時數,最多僅二十一小時,反觀世界主要國家對促進者的培訓時數,多在四十到一二○小時之間,並搭配認證、評核與救濟制度。若台灣不加強專業培力,恐怕會成為未來執行修復上的隱憂。
不過,觀察目前修復促進者的待遇,不難發現這門專業未受到足夠重視。謝如媛說明,每名主要促進者與當事人面談一次只能拿一千二百元、電話訪談只有六百元,主持一次雙方對話則是一千六百元;動輒三到六個月的案子,包含交通費、行政雜支最多只能領四萬元。
根據高檢署統計,二二年全台修復促進者僅四一八名,足見在缺乏接案誘因之下,人才投入意願低,法官就算想轉介,也苦無合適的人選。
對此,王婉諭認為,除了加強人才培訓之外,建立一筆「犯保基金」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穩定的預算來源,對修復式司法的長期發展至關重要。
而針對目前修復式司法概念推廣成效不足,謝如媛認為可以設立專職解說員,或者加強目前部分地檢署已有聘用的「個案管理師」制度,不只可代替法官與檢察官完整說明修復式司法如何運作,也能夠負責案件的轉介、聯繫與管理,讓這項業務不被淹沒在繁雜的司法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