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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殺人犯對話 死者家屬告白:沒有原諒但放下 「修復式司法」助尋訴訟外的正義與真相

與殺人犯對話  死者家屬告白:沒有原諒但放下  「修復式司法」助尋訴訟外的正義與真相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法務部長蔡清祥函頒「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陸續修法賦予修復式司法明文保障。

馬揚異

政治社會

取自法務部網站

1429期

2024-05-08 10:11

上個月的死刑違憲言詞辯論中,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備受關注,「修復式司法」也成為大法官的答詢焦點。修復式司法是什麼?台灣目前做得如何?又面臨哪些挑戰?

「我覺得不能說原諒,說原諒太沉重。」談起十一年前殺害女兒的凶手,涂媽媽字斟句酌地告訴記者,「我對他有沒有恨?絕對有。我只能說,經歷這段修復,我已經放下了。」

 

二○一三年五月,一名呂男不滿被涂女提分手,持刀將涂女當街刺殺身亡。涂媽媽驟失愛女,長時間處在悲痛的恍惚之中。直到有一天,她意外得知呂男在獄中寫了封信給她,但呂男家屬怕對涂媽媽二度傷害,一直不敢將信交出;在涂媽媽的堅持下,她收下這封來自加害人的書信,從此展開了一段修復之旅。

 

最初,呂男的信充滿道歉與懺悔,涂媽媽在回信中也一再責罵對方、宣洩情緒。如今回想起來,她認為那正是修復的起點,「寫信成為情緒的出口,我終於可以講出自己的感受,讓對方知道我有多痛苦。他的道歉,對我也是有一點作用⋯⋯。」

 

有幾次呂男談起在獄中遇到看不慣的獄友,涂媽媽問他怎麼處理當下的憤怒?「他說他會走開,但我問他走開之後呢?重點是你怎麼消化自己的情緒?」她引導他管理自己的情緒,也是想確保女兒的悲劇不要再一次發生;唯有如此,她才能放下創傷與恐懼,安心地活下去。

 

最後,在促進修復的律師陳怡成協助下,兩人在獄中相見。涂媽媽記得,當時呂男一直不敢抬起頭直視自己,而當她看到對方身上掛著寫上「殺人犯」的牌子,也忍不住落淚。「我叫他不要再寫信給我。當你一直寫信過來,等於你永遠是一個殺人者。我也不想要生命中再有你這個人。」

 

近6 年國內「修復式司法」案件統計

 

著重聆聽被害人的聲音

歐美日韓均推「修復式司法」

 

或許沒有原諒或和解,但經過這段修復,涂媽媽找到情緒的出口,也安放自己的恐懼,繼續往前走。被判無期徒刑的呂男,在法律制裁之外,也透過與被害人家屬的對話,更加了解自己犯下的錯、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為改變與教化帶來契機。

 

事實上,各界相對不熟悉,讓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重建社會和諧的「修復式司法」,在台灣已倡議了十多年。今年四月底,憲法法庭召開「死刑違憲」言詞辯論中,大法官黃瑞明就特別詢問聲請人律師代表,死刑犯為修復式司法做過什麼努力、如何看待近九七%的被害人反對廢死?這段答詢,讓這個過去鮮受關注的議題,突然備受矚目。

 

有別於以刑罰為核心的傳統司法體系,修復式司法著重聆聽被害人的聲音,透過當事人雙方的對話,在衝突之後賠償損失、修補情緒。過去二十多年來,聯合國陸續推出修復式司法手冊、實務工具書,目前除了西方國家,日、韓、新加坡等亞洲國家也紛紛實施修復式司法。

 

台灣從一○年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一二年擴及全國地檢署實施,到了一七年司改國是會議後,更陸續修改《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等法,正式將修復式司法成文化。

 

根據現行法規,任何犯罪事件發生後,不論偵查、訴訟期間或判決執行後,被害人或加害人都可向地檢署、法院或監所等單位聲請修復,經檢察官、法官或監所輔導員評估合適、雙方均同意的個案,就會被轉介到修復機關或團體修復。

 

每個個案中,會有一名經培訓取得資格的專業「修復促進者」(例如律師、心理師等),先跟雙方溝通、聆聽各自陳述;確認當事人的狀態都適合後,促進者會安排雙方會面,看能否達成協議,雙方也可在過程中決定終止修復。若達成協議,修復促進者後續也須持續追蹤當事人有沒有履行協議內容。

 

法律處理衝突有局限

傳統訴訟未照顧被害人情感

 

在涂媽媽案件中擔任修復促進者、現任台中律師公會顧問的陳怡成,是台灣最早開始第一線參與、持續推廣「修復式司法」的律師。參與過無數訴訟官司,她很早就意識到單用法律處理衝突的局限。

 

犯罪發生後,訴訟往往被當成一個表達受傷情緒的方式。」陳怡成觀察,許多被害人不服判決結果、不斷訴訟,是因為法律上的正義不符他們的期待,「很多被害人覺得法官判錯、跟真相有落差,但其實每個人對真相的認知與詮釋,都是主觀的。他們要的不是權威者判定的『真相』,而是有人去聆聽、理解他們看見什麼、感受跟需要是什麼。」

 

法庭上,兩造爭執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加害人的論罪科刑,其實沒辦法回應被害者的情緒,長久下來,也讓被害者感到正義無處伸張、對司法體系不信任。而修復式司法,就能在司法訴訟程序之外,關照到被害人的傷痛;被害人心中的疑問或心結,也有機會在對話的過程中得到解答。

 

然而,儘管在國內推動十餘年、近年更有法律明文保障,但翻開數據不難發現,近年國內的修復案件數沒有增長,甚至有下跌趨勢。為何這項輔助被害者走出傷痛的機制,在國內始終難以推動?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如媛直言,從司法人員到一般民眾,對「修復式司法」的認識都還不足,加上執法單位在結案壓力下未積極轉介、修復促進的專業人力與資源缺乏,導致國內的修復案量始終不見成長。

 

「有法院或地檢署的作法是直接發給當事人一張傳單,但當事人在面對案件當下,還要理解什麼是修復式司法、回答願不願意參加,其實很困難。」謝如媛解釋,「另外對法官來說,每個案子都有結案壓力,若他對修復式司法了解不夠充分、幫當事人轉介的意願也會較低。」

 

過去因「小燈泡命案」受矚目的時代力量黨主席、前立委王婉諭,八年前在女兒遭精障者隨機殺害後,也曾在法院建議下聲請修復式司法。然而她坦言,當時參與修復的經驗並不理想。

 

「當時的促進者,對修復的概念好像也不太理解,會跟我們說對方就是精神病患、國家已經有在進步了,我們應該感到安慰⋯⋯。」她感嘆:「我們連跟促進者都不在同一個脈絡上,要對話真的很困難。」最後只能草草結案。

 

王婉諭

王婉諭曾試圖透過修復式司法了解精障者殺人背後的成因,但因促進者缺乏專業,導致修復無以為繼。(攝影/蕭芃凱)

 

缺預算、人才培訓時數偏低

王婉諭籲建「犯保基金」

 

陳怡成強調,修復促進要能懂得人的受傷反應,認知、情緒與行為的關聯性,洞察當事人的需要,為其增能、認知轉換,鼓勵重新表達,是跨領域的專業,需要完整培訓跟督導評核,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

 

然而目前法務部的培訓時數,最多僅二十一小時,反觀世界主要國家對促進者的培訓時數,多在四十到一二○小時之間,並搭配認證、評核與救濟制度。若台灣不加強專業培力,恐怕會成為未來執行修復上的隱憂。

 

不過,觀察目前修復促進者的待遇,不難發現這門專業未受到足夠重視。謝如媛說明,每名主要促進者與當事人面談一次只能拿一千二百元、電話訪談只有六百元,主持一次雙方對話則是一千六百元;動輒三到六個月的案子,包含交通費、行政雜支最多只能領四萬元。

 

根據高檢署統計,二二年全台修復促進者僅四一八名,足見在缺乏接案誘因之下,人才投入意願低,法官就算想轉介,也苦無合適的人選。

 

對此,王婉諭認為,除了加強人才培訓之外,建立一筆「犯保基金」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穩定的預算來源,對修復式司法的長期發展至關重要。

 

而針對目前修復式司法概念推廣成效不足,謝如媛認為可以設立專職解說員,或者加強目前部分地檢署已有聘用的「個案管理師」制度,不只可代替法官與檢察官完整說明修復式司法如何運作,也能夠負責案件的轉介、聯繫與管理,讓這項業務不被淹沒在繁雜的司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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