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陳益民也不諱言,工總正在觀察中,「未來看法案界定範圍在哪,若涉及我們,我們再來表示看法。」
其實今年以來,在野黨主張國會改革的法案,以立法院聽證、調查權為核心,藐視國會是其衍生議題。
但問題來了,綜觀在野黨提案,聽證、調查範圍未限於政府機關,公私法人、團體也包含在內。官民不分,正是藐視國會罪的第一個爭議。
翻閱立法院文書,最受矚目的是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書記長洪孟楷、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領銜,共有五十二位國民黨團立委連署的「藐視國會罪」修法版本。
該修正草案由國民黨團三長領銜,可視為黨團版本,明定「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也受規範,這意味著相關法案若通過,立法院可向民間企業調閱資料,也可傳喚民間人士出席聽證會,並非只有官員受質詢恐因此入罪,更擴及民間。
儘管立法院已有公聽會制度,但並無強制力。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指出,企業、商會常到公聽會發言表達看法,但與政府官員不同,「一般老百姓或企業主沒有那樣的職責」。
第二個爭議,則是藐視國會罪並非只有罰款,還可能會坐牢!
民間有刑事責任?並非危言聳聽,國民黨團三長版本就是主張在《刑法》中明定「藐視國會罪」專章。其中,若虛偽陳述,提供不實資料等情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整合在野黨所提聽證、調查權版本,出席聽證會的人士包含公、私法人,這代表著,企業主出席聽證會,若不慎觸犯「藐視國會罪」,不僅會罰錢,甚至可能入獄。
「企業會擔心資料提供不完整因此被罰,對民間殺傷力大。」曾於跨國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的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許惠峰憂心地說。
至於第三個爭議,更可能是核心關鍵所在的,則是藐視國會的定義與界定。
何謂藐視國會?在學者眼裡是不確定性概念,《刑事法》專家、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景欽指出,《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藐視國會罪」可以定,但前提是明確。
吳景欽舉例,提案中有所謂「虛偽陳述」的說法,但何謂虛偽陳述?不回答可不可以?誰來認定?在執行面上問題不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也質疑,國民黨版本在《刑法》上定藐視國會,要送到司法機關審理,但司法機關要怎麼審立法機關的認定?能判是否有罪?還是只能量刑?程序付之闕如。
「權力應該是既監督又制衡。」許惠峰表示,立法權不能宣稱比行政權、監察權還要大。他擔心,未來立法院將所謂「藐視國會罪」的認定送到地檢署,無論起不起訴,都會產生政治爭議。
民眾刑度比官員重 凸顯荒謬
再來,程序面上,還有精進空間。吳景欽指出,在美國,聽證會有完整程序,如要求具結,只針對特定事項回復,更因聽證會有法律效力,會議主席會告知相關權利,甚至「不自證己罪」,有權保持緘默,程序嚴謹。
因美國沒有如台灣的質詢制度,國會聽證會舉辦的頻率不低,近期最著名的,就是Meta執行長祖克柏、TikTok執行長周受資,到國會參加關於社群媒體對孩童危害議題的聽證會。
鍾佳濱觀察,美國聽證會確實可邀私人公司出席,但若國會認為有藐視國會,還須經一個大陪審團,做第三方的公正裁定,但國民黨版本沒有類似機制。
更費解的是,國民黨黨團三長的版本中,聽證會中的藐視國會行為最重可關三年,但對官員接受總質詢時隱匿或虛偽陳述,最重只關一年,造成同為藐視國會,民眾刑度卻可能比官員還重的荒謬現象。
「現在是亂七八糟!」近期正研究藐視國會罪相關版本的吳景欽直言,他看得「霧煞煞」,立法院沒有嚴謹看待修法,連主導此案的國民黨也「同黨相互碰撞」,無一貫思考;他建議立法院法制局要發揮功能,先建立法律架構再來談修法。
連法律學者都看不懂如何運作、涉及人民權益的重大法案,卻在未經逐條討論下,只花不到七小時就出了委員會,最快在五月十七日表決。鍾佳濱批評,國民黨的「國會擴權案」囫圇吞棗,最終目的就是要在五二○新總統就職前通過。

我國五權分立 監院有調查權
追根究柢,國家制度不同,在野黨想仿效美國,卻忽略美國是三權分立,我國是五權分立,監察院仍有被視為國會改革核心之一的調查權,在憲政差異下,無法單純將國外制度嫁接到台灣,須有更細緻設計。
曾任立委的許舒博建議,除如涉《刑法》須由法院判決之外,若立法院建立聽證調查制度,企業界會希望有細則,明定有什麼權利,如必須先行文給企業,要求提供資料,若資料還不足,才要求出席聽證會,且須委員會通過而不是單一立委要求,才能避免民間對立委權力過大的疑慮。
針對爭議,吳宗憲解釋,對於民間是否有刑責,國民黨最終版本還沒出來,「像我的版本就沒有」,會不會只有官員有刑責、一般人民只有行政處罰,都有可能。
面對嚴肅的國會改革,甚至是能致一般民眾入獄的修法,在國會實質過半的在野黨要負起責任,不能只想靠法律處理政治問題,回歸專業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