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前獨董李勝彥2022年驟逝,時任新光金控副董事長李紀珠認為,李勝彥生前詆毀指摘6個侵權行為,求償300萬。士林地方法院判李紀珠勝訴,李勝彥遺孀與兒女3人,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00萬元,並在聯合報等三報頭版刊登勝訴啟示。
李紀珠主張,她在新光金服務期間,績效均有明顯改善,李勝彥從2018年3月間,利用獨立董事地位,不斷造謠詆毀,且拒絕溝通,利用新聞媒體、股東會中公然造謠,使用諸多偏激不堪言詞詆毀,還原寄黑函給當時她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玉山科技協會,李紀珠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3百萬元。
李勝彥家屬3人主張,李紀珠為高知名度公眾人物,營運事項可受公評,新光金2020年間遭金管會處罰2760萬元,董事會決議罰薪減俸10個月,追討1200萬績效獎金,李紀珠迄今未還款,李勝彥身為獨董,有監督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義務,縱使使用文字嚴苛,是用以強調事情嚴重、急迫性,非損毀名譽。
判決指出,李勝彥發言內容包含,對金管會要求辦理的事未辦理、隱匿主管機關要其檢視本職辦理情形、兼任子公司元富證券公司副董事長、業務不作為觸犯刑法背信、詐欺,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不向董事會報告、一件事都沒做拿錢不辦事等,均為惡意評論,與事實不符。
李紀珠擔任元富證券公司副董事長,是經新光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指派,金管會認為合法,李勝彥不僅明確知悉2018年董事會有討論李紀珠薪酬案有關「專任」一詞,儘管金管會2度回覆無違法,但仍一再向媒體、新光金控公司股東,甚至與新光金控公司無關的玉山科技協會秘書長發表不實言論。
法官認定,李勝彥多次對外發表李紀珠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守等言論,貶損李紀珠在社會上評價,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法官審酌兩造財力均佳,6項侵權行為分別賠償20萬元及40萬元,遺孀及兒女3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共200萬元,並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勝訴啟示。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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