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新竹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在2021年殘忍殺害親生母親,而後出庭辯稱,他罹患妄想型之思覺失調症,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其外公外婆不願女兒的遺產還得讓孽孫繼承,因此提出確認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訴訟,新竹地院判決出爐了。
回顧整起案件,29歲朱姓男子過去就有家暴紀錄,曾在2020年被送進安養之家,2021年9月5日,55歲楊姓母親將他接回家,未料到隔天就發生弒親慘案。
朱男遭逮捕後,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等同於確定逃死。為了避免朱男還能順利繼承母親的遺產,死者父母、也就是朱男的外公外婆另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朱男因工作、金錢等各種長期約束下而心生不滿,故意殺害楊母,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喪失母親遺產繼承權。
面對外公外婆上法院請求,朱男出庭辯稱自己罹患妄想型之思覺失調症,主觀上並無殺害母親故意,且係因遭長期安置於醫院及康復之家,財產亦遭受控制,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弒母屬於「正當防衛」。
他更提及楊母生前曾立遺囑表明會留財產給他,「希望依舊能留有繼承權,要把錢拿去跟銀行貸款,蓋房子來賣,可以賺到數億或數兆,該賠給外公外婆的錢不會少給。」
法官不信孽子說詞
判「喪失繼承權」
法官根據朱男警詢、偵訊、法院調查程序時供述,因他急著想趕快賺錢,卻因母親控制他的財產,不讓他投資、成家立業,才會殺掉母親,更強調「砍脖子才會死」,足見其明知持菜刀持續猛烈劈砍頸部,會導致人死亡,卻仍舊以極為兇殘的手段殺人,主觀上已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法官指出,朱男自承「是趁母親從廁所出來時上前持刀砍殺」,顯見當時楊母並無對兒子有何「現在不法之侵害」。
最終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楊母)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判准外公、外婆請求,朱男喪失楊母繼承權。可上訴。
何種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
有哪些情形,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指出,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有3種情形。
◆絕對失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此種失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舉例來說,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又或是上述朱男弒親的行為,被法院判處喪失繼承權。
◆相對失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3款)。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
此種失權可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表示失權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此種失權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
例如父母年長以後子女不僅不奉養,還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如果父母表示「死後也不讓你繼承遺產」,該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但這種虐待、侮辱的事由,只有虐待「被繼承人」的時候才會有用,如果是「繼承人」之間的虐待、侮辱,依法並不會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