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內部熱烈討論立法院提出「藐視國會罪」修正案,歐洲商會為此還特別對在台外商示警,指立法院若通過該案,未來因不配合立法院調查,或任何可能觸怒立委的行為,都有面臨刑責風險。
對此議題,基於我具有台灣法律系的背景,加上如今也在加州州立大學教授美國政治學課程,以專家身份提供以下看法: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的相關刑事法律,也大都對私人與私營企業有執行力。但是如果牽涉到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常常用各種方式反抗。就算行政長官被定罪,美國總統也可以赦免。
台灣也是如此吧? 美國法院也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實際受理國會提出的刑事蔑視指控,因此也限制了這一工具的有效性。
我個人覺得台灣三大黨都不需要對於這樣的刑事法律大作文章,乃至深化分裂。
政治也要了解佛家說的「業報(Karma)」。比如說,我在課堂上常常教授學生美國參議院有接受與拒絕美國總統提名的內閣官員與聯邦法官的權力與義務。
然而參議院有所謂的Filibuster——阻撓,它是一種行動,如故意操作的長時間的參議員的演講,它雖然阻礙了立法機構的進展,而在技術上並未違反所需的程序。參議員常常用此種策略來無限期的阻礙法案尤其是總統提名的官員與聯邦法官的通過。
冤冤相報何時了,勿重蹈美國覆轍
要停止Filibuster, 對方的參議員可以行使Cloture的程序(結束辯論,逕付表決)。
結束辯論是一種程序,允許參議院投票限制辯論並結束阻撓。結束辯論需要百分之60的參議員贊成才可能通過。
美國有一度民主黨常常苦惱於共和黨濫用Filibusters,而起用一個法律規定,在審核總統提名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時,不得用此Nuclear Option(核子武器似的選項)。此案因為當時民主黨佔多數而通過。民主黨也因此沾沾自喜!
然而風水輪流轉,川普當政後,因為此法律規定而使得民主黨作繭自縛,而無法抗拒川普提名的大法官,使得共和黨連續通過三個保守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乃至形成美國今日「萬劫不復」保守的聯邦最高法院。
大家必須知道法律是適用於任何黨派與個人,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伏。 我因此主張台灣的各黨派不要在此法案上再大作文章,傷了和氣!何況台灣的行政院可以用我以前解釋的許多策略來化解此藐視國會的法案。加上此法案大都用於私人與企業。所以台灣各黨派應該以平常心看待,以溝通對話與團結為重,將來必有福報也。
作者簡介_湯先鈍 Simon H. Tang
Californian State University, Fullerton 與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兼任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PhD of Claremont Graduate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