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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峻法卻成效有限 平均刑度不及歐美一成 言論自由成保護傘 共諜輕判威脅國安

嚴刑峻法卻成效有限  平均刑度不及歐美一成    言論自由成保護傘  共諜輕判威脅國安
「國安五法」、《反滲透法》通過,共諜輕判問題仍未見改善。去年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為此召開公聽會。

2024-04-30 10:43

收受中共賄賂、吸收退役將軍⋯⋯,這些助中共滲透台灣的共諜,紛紛躲過司法制裁。

專家點出,一味拉高刑責無用,須明確定義犯罪樣態、加強司法人員訓練,才能補國安漏洞。

一名前立委與退役將軍聯手,五年內引介四十八名退將到中國餐敘,接收統戰思想,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但判決結果出爐,兩人竟都「無罪」!

 

二○一三年,台聯黨前立委羅志明經商認識中國商人李鷹,邀李來台打高爾夫球,並將他介紹給退役海軍少將夏復翔認識。往後的五年間,羅、夏兩人以參訪交流等名義,引介幾十位陸海空軍退將赴中,還涉嫌會見解放軍退將與相關官方人員,去年一月雙雙被檢方搜索、羈押禁見。

 

引介退將赴中餐敘、接收統戰思想都是事實,然而,去年一審判決中,法官因檢方無法證明李鷹是解放軍人員(僅知李父為解放軍空軍退將),難以論定羅志明受邀赴中是犯罪行為,判羅無罪;夏復翔則依「發展組織未遂」判刑五個月。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沒料到今年四月二審判決出爐,法官非但沒有加重量刑,反而因為無法證明夏復翔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意圖,改判無罪。由於再上訴機率不高,兩人很可能無罪定讞,檢方辛苦追查多年的共諜案,又將功虧一簣。

 

間諜罪平均只判一年半

情重法輕  變相鼓勵叛國

 

共諜被輕判縱放的案例屢見不鮮。一六年,解放軍前中校鎮小江吸收十多名台灣軍官,竊取幻象二○○○戰機、雷達站等軍事相關情報,被稱「史上最大共諜案」,最後卻只判刑四年;歷年國安案件的平均刑度,更往往不到一年,寬鬆的法制,招致「變相鼓勵犯罪」的批評。

 

立法院在一九年陸續修正「國安五法」,二○年通過《反滲透法》,透過加重刑責、擴大共諜定義、將中港澳納入外患罪範圍、禁止境外介選……,防堵中共勢力滲透。當時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未來共諜案將不再輕判。

 

  • 國安五法:2019年通過五項強化國家安全的法律修正案,包括《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處修法。

 

然而,從司法實務來看,法案通過近五年來,國安案件「情重法輕」的問題,似乎還未改善。

 

去年一場公聽會上,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蘇紫雲分析,歐美國家間諜案的平均刑度將近二十年,台灣平均只判一年半,相差十二倍。實際看法務部統計,去年依《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定罪案件,平均判刑約兩年四個月,而這已是近年最高的平均刑度。

 

其實,相較各國的國安法規,台灣共諜的法定刑事責任不輕,目前主要治罪共諜的《國安法》規定,「發展組織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比《美國法典》叛國罪處五年以上徒刑、德國《刑法》叛國的最低刑度僅六個月,法定刑責均低於台灣。

 

法規明明已修嚴,為何台灣輕判問題仍無法改善?

 

檢察機關辦理違反《國安法》案件歷年統計

 

困境一》構成要件不明確

「意圖」難有客觀證據以論罪

 

聚焦近年《國安法》案件,不難發現證據不足、犯罪未遂等先天問題,加上法定刑度重、法官量刑謹慎,讓不少涉案共諜躲過制裁。

 

翻開現行《國安法》,能夠將共諜治罪的兩大罪名,分別是發展組織罪、洩密罪。然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司法實務上,發展組織、洩密的標準是什麼,其實並不明確,導致法律定義上的困難。」

 

目前多數共諜案,都在罪犯發展組織的初期階段偵破,組織尚未成形茁壯。但《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卻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若檢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組織有「明顯而立即危害」,最後案件往往會被輕判,甚至無罪,成為目前第一線偵辦國安案件的最大困境。

 

二一年,新黨前發言人王炳忠曾涉入周泓旭共諜案,涉嫌收受中共資金,透過新聞網站、學會與社團等管道,吸收軍人發展組織。當時法院就因為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對國安、社會安定有「明顯而立即危害」,判決王炳忠等五人無罪。

 

「國安案件本身,有偵辦的局限性。」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也說,法務部正積極研擬《國安法》修法,擬在發展組織之外,納入「參與組織」罪名。

 

由於目前論發展組織罪,被告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意圖,但是「意圖」只能憑主觀認定,難有客觀證據證明,法務部也建議修改條文為「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降低檢方舉證難度。

 

除了《國安法》待修,蘇紫雲指出,一九年「國安五法」修法時,已將中港澳納入《刑法》外患罪的適用範圍,但截至去年,還沒看過相關判例。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也認為,因為法官與檢察官思惟還沒調整、不願將共諜治以外患罪,修法至今仍無用武之地。

 

賴中強進一步指出,危害國安的行為,有時不見得涉及發展組織。去年陸軍上校向德恩收受中共賄賂,簽署投降誓約書,卻未依《國安法》治罪,僅因貪污罪被判刑,也曾引發輕判爭議。

 

「不發展組織,難道就不能叛國?」他呼籲司法人員不要將目光限縮在發展組織行為,而要從《刑法》外患罪章框架治罪共諜,才能避免抓小放大。

 

近3年重要國安案件輕判/無罪判決整理

 

困境二》法官國安意識不足

易主張言論自由而輕判

 

再看另一個案例。今年二月底,收受中共資金撰寫統戰報告、涉嫌在台發展組織的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於一審被判無罪,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林達寫下萬言書提起上訴。他受訪時無奈說,除了法規面不足,目前法官缺乏國安案件的審理經驗,也容易導致共諜案輕判

 

 「國安法一年案件數不多,很多法官一輩子可能辦不到一兩件。」林達解釋,「一般法官受的訓練,不一定對軍事、諜報行為有足夠認識,觀念上沿用一般傳統的證據法則,主張言論自由,容易做出輕罪、無罪的判決。」

 

蘇紫雲也提出同樣見解,認為在實務執行上,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也應進一步專業化,才能針對共諜罪犯給予合理的量刑。他舉例:「一個共諜可能沒有殺人,但法官要考量——這份機密文件洩漏出去,可能導致在戰場上幾千人的傷亡;就算他還沒拿到文件,只要著手間諜行動,就已是既遂犯,不能視為未遂。」

 

二二年《國安法》修法後,國安案件去年底開始改由高等法院設專庭辦理,未來應能改善法官國安專業不足的問題。林達對此給予肯定,「以現況來說,設國安專庭是很重要的事,程序上的改善可能比實體法修法更重要。」不過新制剛上路,未來法官能否針對共諜案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有待觀察。

 

蘇紫雲也表示,過去各種殺人、交通司法案件,都會有精神醫師或交通學者等專家證人出庭、提供鑑定報告等,而國家安全同樣具有專業性,譬如何建華案涉及國安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權衡,需要政治學的專業素養來拿捏。在國安專庭納入跨領域的專業意見,才能針對罪狀做出更合理的判決。

 

總結來看,五年前「國安五法」雖修嚴,但由於辦案實務上的困難、法官國安意識欠缺,導致近年共諜案輕判的現象不見明顯改善。往後如何透過法規的調整、法官判決的共識,有效嚇阻共諜行為,仍須立法機關、檢方與法院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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