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曾有不少重大犯罪的被告棄保潛逃,即使逃亡失敗,也僅是保證金被沒收,不須負擔刑責。
藍白立委提案增訂刑罰入罪,然而如何有效防逃,又不違反比例原則,成為修法難題。
一名受審中的詐騙集團首腦朱男,去年底在法院裁准下,卸除佩戴八個月的電子腳鐐,隨後逃逸無蹤。未審結的詐欺案,牽涉兩百多名受害者、財損高達一.一六億元。今年三月,法院通緝朱男、沒入一百萬保證金,然而被害人的正義能否得到伸張,成了未知數。
被告棄保潛逃的新聞在國內屢見不鮮。去年,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炒股、內線交易,同樣在案件審理期間放棄五億多元保證金,潛逃境外,至今下落不明。
逃跑代價只有保證金
棄保誘因大過罰錢嚇阻力
棄保潛逃,就是指「放棄保證金潛逃」。當刑事案件起訴後,法官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滅證、再犯,得將被告羈押;反之,若法官認定被告沒有羈押必要,可命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擔保不會逃亡,否則沒入保證金。不過,目前法界討論「棄保潛逃罪」時,也將接受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的被告納入規範對象。
正因為逃跑的代價只有保證金,不必擔負刑責,對於許多只怕被關、不怕罰錢的重刑犯,棄保潛逃誘因不小,長期下來,對我國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危害。
據法務部統計,我國目前五萬多名通緝犯中,有將近一半是在起訴後的審判或執行階段脫逃。尤其在執行階段,遭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到案、遭通緝者,前年共一二六七人,去年光是一到八月就累計八百多人,平均每月有上百人脫逃,司法體系卻始終無法有效防範。
「這是目前刑事訴訟程序裡的大漏洞。」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點出,現行《刑法》中,被逮捕、拘禁的人脫逃有刑責,但在案件偵辦、審理到判決確定期間,若被告逃跑,卻只有沒入保證金的行政罰,「當犯法的人都逃跑,對司法威信會是很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