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無船舶」快艇非法越界金門海域翻覆事件持續發酵,演變成台灣、中國甚至是國內朝野也就執法手段、法源依據針鋒相對。國際公法學者黃居正認為,海上執法難免有所「碰撞」,不宜在用詞上賦予過多惡意。
黃居正建議,此事應回歸法源依據探究,因海巡執法立基於「兩岸條例」,海軍則立基於我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的「海域二法」,兩者究竟是有明確區隔,或屬於「同心圓」的關係,不宜因事權分配導致有兩套制度。
黃居正也建議參考日本海上保安廳的SOP,對傳統捕魚權執法,可先以燈光、廣播制止,未果再以靠近等方式處理,尤其日方在重點海域執法時還會全程直播,就是要避免發生類似這樣翻船溺斃卻難以釐清責任的狀況。
中國三無船舶金門翻船 國內朝野為「撞船」、「碰撞」吵起來
在無黨籍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輪值期間,內政委員會3/4邀請海洋委員會等部會就「金門撞船案:翻船執法過程及後續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不過因專報名稱中「撞船」二字,引發爭議。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不接受專報名稱,主張應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針對『113年 2月 14日取締大陸籍快艇事故案』專案報告」,並引發朝野對峙,管碧玲也主張「碰撞」與「撞船」不一樣,她必須堅持海巡署立場。
海上執法難免碰撞、擦撞 不宜賦予過多惡意或衝突
清大科法所教授黃居正認為,海域執法有其法源依據,執法過程中,難免因波浪、追逐、船隻大小、海水摩擦力不比路面及航行方法等導致碰撞,因此「碰撞、擦撞」是屬於相對中性的描述。
黃居正認為,因無法判斷此碰撞是否為刻意,或是否有嚴重過失、是否有外力造成,加上基於前述理由,不宜將此事賦予過多惡意,或說此事背後寓含攻擊或刻意製造衝突的動機,畢竟海上執行登臨時,本就難免會發生碰撞。
海巡、海軍執法法源依據不同 學者點出不同之處
不過黃居正也點出,此時法源依據就很重要,目前海巡與軍方在海上維護海域權利的法源,在我方內部有刻意區分,海巡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來執法。
至於軍方,則是基於主權維護的前提之下,依據的就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國法化以後,所制訂出的「海域二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黃居正點出,上述兩者所依據的法源究竟是一個完全明確的區隔,或是一種屬於「同心圓」的關係,而海巡在特定的「禁限制水域」執法,執法依據是所有主權國都遵守的海洋法公約,或是其內國法化後的「海域二法」,還是兩岸條例。
台灣、中國水域重疊產生衝突 法源依據釐清成要務
黃居正解釋,此次事發海域,對中國立場來說屬於「禁限制水域」,若依照相關條件採取「直線基線」畫法,認定這是屬於他們的「內水」,但我方則主張金門、馬祖是我們的附屬島嶼或離島,也可主張為我方領海,因此產生領海衝突、重疊的問題。
黃居正說,因此應先釐清此次執法的法源依據後,接著才是去判斷是否有執法過當或逾越法律規範,甚至是否產生侵犯他方主權的結果,不過這次大家都聚焦在執法過程是否為碰撞、有無過失,而沒探究背後的法源依據。
國台辦記者會主張「傳統捕魚權」現端倪 學者點出巧妙之處
黃居正更指出,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先前在一次記者會上,曾指出他們的漁民不過是在行使「傳統捕魚權」,質疑我方憑什麼對其進行「臨登」、驅趕或逮捕,這也點出一個相當有趣的名詞討論。
黃居正說明,「傳統捕魚權」的行使,是建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上,而非在中方自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之上,因此我方也可以藉此機會釐清法源依據,而不是讓海巡署抓著「兩岸條例」不放,畢竟在海域執法最根本法源基礎,應是「海洋法公約」。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學者建議兩大方向改進
黃居正建議,我方可參考日本海上保安廳執法時的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對於「傳統捕魚權」的執法,應先以燈光、廣播方式制止,若不行再以進一步的方式如靠近來處理,但仍不宜採取武力。
首先,黃居正認為,各國對此狀況都有不一定公開但可以藉以參考的標準,建議可透過我方駐外單位尋求進用,我方不應缺乏如此的文件能力,變成今日得順應對方說法,導致討論完全失焦。
其次,黃居正建議,雖說在波濤洶湧的環境執法有其難度,但日本海上保安廳在重點海域執法時,不僅是有側錄、預錄,而是直接開直播,讓大家看他們是如何執法,也可以更清楚理解整個執法過程,或是後續發生的任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