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在2023年棄保潛逃遭通緝,5億多元保釋金全部沒收,對於被告選擇棄保潛逃,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吳宗憲、羅廷瑋表態將提案制定「棄保潛逃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並規劃配套修法可註銷被告護照,避免犯罪者持既有護照逃亡境外。
負責法制業務的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明,行政院尊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正朝決議要旨方向,由法務部與專家學者持續討論、研擬草案,並在許多次討論過程中,逐漸收斂至合理、可操作處理範圍。
羅秉成表示,行政院也歡迎各位立委提案,讓大家能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會中一起討論、集思廣益,屆時行政院版所提對案草案,也會參考各委員提案版本的意見。
棄保潛逃無額外責任、刑度 對重大經濟犯別具吸引力
近年多起重大司法案件涉案人棄保潛逃,引起社會關注。例如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及土地糾紛被控告偽證罪,也因炒股等案被判刑,但朱已於去年棄保潛逃,傳已逃至中國,其遭通緝6案,並被沒收5.17億元保金。
當有人涉案後,若檢察官或法官研判被告無羈押必要,會視其犯罪情節、罪刑、資力等因素,給予金額不等的交保,被告若選擇「棄保潛逃」,依目前法制,僅可沒收保證金而無其他責任,即便日後被緝拿到案,刑度也不會因此加重,因此「棄保潛逃」對高刑期的重大經濟罪犯相當有吸引力。
司改國是會議7年前就做出決議 法界學者、專家意見不易形成共識
對此,司改國是會議在2017年曾做出決議,建議仿效美國制定棄保潛逃罪,法務部在2019年擬具刑法修正案,增列「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以處罰「落跑」行為,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不過我國法制沿襲歐陸法系,在立法討論過程中,若要比照美國新增棄保潛逃罪,有學者質疑因棄保潛逃者已被沒收保金,若再科以刑責,恐構成雙重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司法關說罪也被質疑定義不夠明確。
新科藍委聯名表態 要提案增定「棄保潛逃罪」
為此,羅智強、吳宗憲、羅廷瑋日前召開記者會,主張將提案制定「棄保潛逃罪」。其中有兩大重點,在刑法部分,針對「棄保潛逃」入罪,只要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羅智強等也主張將參照美國法制,如犯本刑最輕在3年以上之罪者,棄保潛逃者得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在「刑事訴訟法」部分,則將賦予法院能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防堵犯罪者持既有護照逃亡境外的可能。
羅智強也指出,台灣目前有8萬名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有逾8000人已逃出境外,其中涉及詐騙犯罪者,出境未歸有1637人,其中遭發布通緝者有666人。
「棄保潛逃罪」各國少案例且難定義 政府專家學者多次討論仍意見不一
對此,羅秉成說明,針對先前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行政院邀請司法院法規會及專家學者進行多次討論,並針對法務部提案所謂的「棄保潛逃罪」、「關說罪」等的構成要件明確化、刑責合理性等,提出許多討論及意見。
羅秉成說明,討論過程中,有部分意見認為,針對「棄保潛逃罪」,目前各國較少有類似的罪名,美國雖有,但其法制與我國不同,而我國現行有羈押替代處分,譬如限制出境、具保報到等,並有「回籠條款」。
羅秉成表示,由於「棄保潛逃」是另外制定的罪名,必須要有明確、嚴謹的構成要件定義,此案先前已由法務部與學者專家持續來回多次討論、修正,然目前學者專家的意見仍然不一。
考量棄保潛逃刑度合理性 行政院擬微幅提高「脫逃罪」刑度
羅秉成舉例,假設在訴訟中,被告棄保潛逃被帶回來之後,若最後法官判決本案無罪,卻因「棄保潛逃」導致這案有罪,或是說最後被判有罪的,棄保潛逃的刑度卻與本案差不多甚至更重,上述兩種可能情況都有些「怪怪的」。
現行的「脫逃罪」適用於被判決確定入獄而逃獄者,「棄保潛逃」者所涉案件可能尚未判決定罪,因此這個刑度不應高於「逃脫罪」,所以他們擬修法微幅提高脫逃罪刑度,以利合理制定「棄保潛逃罪」刑度,大約在3年、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羅秉成也舉例,若有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若這人決心要「棄保潛逃」,哪還會在意「棄保潛逃罪」的3年、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仍有人對此罪能否有足夠壓制力與效果存疑。
因此,羅秉成強調,對於制定「棄保潛逃罪」的構成要件明確性、刑度合理性,以及在其他國家較少見此類立法案例的環境下,是否要於刑事政策上制定如此罪名,都需要相當謹慎且更多的討論。
羅秉成表示,一般直覺上當然會認為「棄保潛逃」或「關說」當然應該要有罪,不過涉及刑事責任的法規制定,必須很嚴謹,要顧及構成要件明確化、刑度合理化,政策也要兼顧正當性、必要性,因此需要比較多一點時間討論,不過目前的討論,已有在收斂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