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港西國小楊姓退休校警,在學校工作近20年,但退休只拿到41萬,因市府未經他同意將勞退金改為新制來算,他不服提告向學校追討,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他不只巡守校園,還負責國小操場、花圃雜草清除與花木修剪,符合「工友」的工作適用舊制,判決學校應依舊制給付差額近56萬勞退金差額。
楊男主張,他在民國92年8月1日至112年4月8日退休前,在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小擔任校警,工作內容包含國小大操場周邊、遊樂場、中操場花圃之雜草清除與花木修剪,及校方臨時規定交待事項,與公立學校工友所辦理事務無異。
楊男說,他的工作應適用勞基法,但學校無視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自95年1月1日起,強制他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他提繳退休金,造成他僅能領取新制勞工退休金41萬8595元。
楊男認為應以舊制來算,他任職年資為19年又251天,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為2萬5825元,依勞基法規定,學校給付他的勞工退休金應為90萬3875元。即2萬5825元×35個基數共90萬3875元,學校應再給付55萬988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
港西國小說,楊男任職港西國小期間,為擔任警衛之臨時人員,負責其本職相關工作,非屬技工或工友性質,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97年1月書函,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自勞退條例施行後始適用勞基法,其退休金制度應一律適用勞退新制,學校並無給付他請求舊制退休金義務
但法官審理指出,楊男除擔任本職警衛人員工作外,尚有提供與工友工作性質相同勞務內容,工作內容及工作性質與工友較為相符,非單純警衛,因此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所指「工友」屬性,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均可自87年7月1日起即已適用勞基法,因此楊男可適用舊制。
法官指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則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法官說,基隆市政府逕自於95年1月1日起,在未經楊男同意下自行為他轉換成勞退金新制,依楊男舊制年資共計為35個基數,判決楊男得請領的勞退金為90萬3875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