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但這道框架是否適用在天底下每一位父母?若從小受盡家暴、精神折磨,待生父、生母年邁了是否還得必要扶養他們?
一名74歲的戴姓老翁因老了沒工作而難以維生,但子女卻沒有一位想照顧他,一怒一下在2023年控告8名子女須每月給他扶養費。他向法院聲稱自己年老已無力工作,且無財產足以維生,請求8名子女每月各給付扶養費2000元。
對此,子女們紛紛提出抗辯,戴姓老翁的前妻也作證,前夫當年因外遇拋棄妻兒,從沒拿錢養家。她指出,自己20歲就嫁人,夫妻共生養12名子女,然而,戴男從沒提供過一毛錢生活費,她獨力扶養子女生活困難,孩子生病看病要跟鄰居借錢或欠醫藥費;當年戴男甚至還外遇,為小三拋妻棄子,已離婚多年,早已沒聯絡。
長子抗辯指出,他從小由母親扶養,「多年未與父見面,僅在妹妹喪禮遇過他。」家中子女們有國中畢業就半工半讀;有國中沒畢業,就離家打工賺錢;有子女說,從小是哥哥姊姊扶養,父親從沒撫養過子女,老了卻要子女養他;另有子女說,「讀小學時曾被父綁起來、用熱鐵罐燙傷至今仍留著疤痕。」
為比對雙方說法,法官調取戴姓老翁的財產資料,認定已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並審酌他在子女年幼正值父愛關懷的成長階段,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照顧、缺乏聞問,若仍令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最終依《民法》規定,免除扶養義務,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