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天氣、地形適合飛行傘運動,更是國際朝聖之地,但中央及地方在規範上長年有落差。
意外發生時,中央說生殺大權在地方,地方卻說「無法開罰」,讓活動安全、經營都陷入灰色地帶。
在台每年約有兩萬人次翱翔天際,卻意外頻傳的飛行傘活動,竟無法可管。
十一月中旬,一位女性到花蓮旅遊體驗飛行傘,當她與教練升空不到一分鐘,便因安全扣環鬆脫而墜落路面,送醫後不治。
事後,花蓮縣府表示,中央所立的《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並無規範罰則,因此地方政府「無法可罰」;教育部體育署回擊,該辦法為全國一致性規範,體育活動屬於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可訂自治條例立罰則。
中央和地方互踢皮球嗎?
中央管理辦法 無罰鍰刑責
事實上,體育署二○二二年修法推出《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辦法》,對飛行傘場地、專業人員及保險等皆有規範。
至於業者生殺大權,體育署則交給地方,若業者出現經營違規,縣市政府要求業者改善,否則將廢止許可,並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許可;發生意外時也可依法停止其業務一個月,得延長一次。體育署強調,「並非外界所認為管理辦法無裁罰機制。」
但細看管理辦法,其中針對業者僅有停業、廢止經營許可,缺乏對業者違規有嚇阻力的罰鍰與刑責。體育署回覆,體育活動屬地方自治事項,各地區限制、需求不同,因此該辦法也給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空間;換言之,真正能管理業者的武器,中央全權讓渡給地方政府。
據體育署今年初統計,全台共有六縣市、十五家無動力飛行傘業,扣除歇業、未營業或為地方政府停止執行,截至十一月底,目前全台只剩五家業者經營中。
問題來了,地方政府中有按中央期待設立自治條例,只有屏東及宜蘭。據《屏東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當業者在屏東違法提供體驗活動,最高可開罰十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但同樣有飛行傘業者的花蓮、台東、新北、南投迄今都尚未完成自治條例;因此,當體驗飛行傘民眾發生意外,或業者違規、違法,沒有自治條例的地方政府就只能亂罰或無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