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盜用6名VIP客戶3.5億元存款來彌補投資虧損,並住豪宅、開名車、到酒店尋歡,一審判刑10年6月,二審改判12年4月徒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周11年6月徒刑,可上訴。
周勵宏2003年6月起在台新銀行中和分行任職,先後擔任分行業務、理財專員、營運事業處財務顧問、通路營運事業處資深財務顧問與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長期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諮詢、規劃,並受理客戶指示購買特定投資理財型商品或贖回。
周勵宏2008年至2020年長期藉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為由,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以每次約百萬元額度透過網銀轉帳他人帳戶,再匯回自己帳戶。因銀行接獲客戶反映帳戶有約1千萬元不翼而飛,查出周負責的客戶資金都不是本人所提領,先發出「重大偶發事件」警示,並通報金管會查辦。
檢方調查,有6名客戶受害,指周勵宏沒悔意,也沒有設法賠償客戶和銀行的損失,又積極脫產,請求法院判他10年以上徒刑。一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偽造文書罪判他10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後沒收。二審重判周,刑度從10年6月變12年4月徒刑,且沒收金額也增加,判決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時,周勵宏改口承認本案的「客觀事實」,但不認為該適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更一審審酌周身為銀行職員,為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詐得高達2億9585萬餘元及美金173萬元,周在高院審理時終能坦承主要犯行,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返還被害人部分款項,但未能賠償台新銀行損失,改判11年6月徒刑。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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