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目標二○二五年在全台設置四八○床司法精神病房,並成立一所專責精神病院,安置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病犯人,但推動三年進度落後,鄰避效應加上醫護反彈,兩大難題怎麼解?
二○一九年七月,一輛停靠在嘉義車站的自強號列車上,鄭姓男旅客因補票糾紛,刺殺前來勸阻的員警李承翰,成為當年駭人聽聞的「鐵道殺警案」;二一年九月,楊姓男子不滿超商女店員制止他抽菸,徒手痛毆、摳挖對方雙眼,讓店員險些失明,引發社會譁然。
這兩案共通點,都是屢次接受治療的精神病患所犯下的罪行,凸顯社會安全網破了大洞,也促使政府重新審視針對「精神疾病患者」和「罪犯」雙重身分設計的監護處分制度。
回歸社會成隱憂 修法延監護
所謂監護處分,就是針對有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瘖啞的犯罪行為人,被判定喪失責任能力,判決減刑或不罰,卻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院可強制命令入院接受治療監護。簡單說,監護處分不屬於「刑罰」,目的是讓個案積極接受治療,協助日後返回社會。
翻開法務部統計,我國每年監護處分人數約一百到二百人,其中犯竊盜罪占逾三成,為最大宗,之後依序為殺人罪、傷害罪及公共危險罪等。半數人接受監護一年可返回社會;四分之一需兩年;其餘則會治療超過三年。
該制度多年執行下來,曾出現不少問題。如《刑法》原本規定,監護處分上限為五年,時間一到,無論病患狀況是否穩定,都需結束治療回歸社會,引發民眾隱憂。
而在未規畫專責院所之前,現況監護處分個案分散在地檢署與當地合作的二十七家醫院;儘管醫院配有戒護人力,卻仍難防範病人暴力事件,過去就曾發生牙刷、泡麵等日常用品,成為攻擊利器,第一線醫護人員面對患者,人人自危。
在醫療需求上,個案除了精神疾病,也往往具有複合式疾病,但具備精神科專業的病院,未必有相關療程,像基隆就曾有一名個案罹患腎臟疾病,執行監護處分的病院又沒有洗腎服務,只能定期由法警陪同,大費周章換院洗腎。
針對這些棘手問題,政府積極修法回應。立法院二二年一月修正《刑法》,將監護處分從上限五年,改為首次最高五年,第二次延長三年,之後每次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次數無限制,也就是俗稱的「五+三+N」;此外也推動「暫行安置」,在判決前評斷被告是否具精神疾病,提前進行治療和隔離,避免入監後病情更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