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明揚公司惡火,因廠內化學物品揭露不全、影響救災,最終奪走四名消防員性命。作為保障消防員生命三權之一的「資訊權」,早在二○一九年就入法,為何至今難落實?
工廠人員給的物質安全資料還沒印完,現場就爆炸了……。」九月二十二日,位於屏東的高爾夫球大廠明揚公司發生火災,第一批帶隊進入火場、倖存的小隊長陳文川,才從鬼門關爬回來,回想當時場景仍餘悸猶存。不過他的四名同袍卻沒那麼幸運,踏進火場後,一陣爆炸襲來,不幸全數罹難。
明揚大火釀出十死、逾百傷的悲劇,其中包括四名消防員殉職。屏東縣政府事後表示,當時業者僅回報工廠裡有不易爆、遇高溫會起火的環己烷,卻未提及遇水就會爆炸的「過氧化物」。
「防火管理人」制度形同虛設
「資訊沒有正確提供,這是最大問題。」前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組長、專業災害管理師林金宏觀察這次事故,認為目前企業和消防單位缺乏有效溝通,須有「懂企業又懂消防」的橋樑人物。
實際上,目前《消防法》已有類似角色。依法,電影院、旅館、醫院、員工逾三十人的工廠或機關等,具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都應遴選「防火管理人」,由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提出場所位置及平面圖、安全設備管理等規畫;若場所存放列管危險物品達管制量的三十倍以上,業者更要進一步遴選「保安監督人」,訂定更縝密的「消防防災計畫」。
翻開消防署公告的「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本,當中載明應有「化學物品分布一覽表」、「毒性化物應變計畫」、「廠區平面配置及危害辨識卡」等。這些計畫書不只是人員疏散的應戰策略,對第一線消防人員而言,更是救災現場的關鍵資訊。
回顧二○一九年台中大雅違章工廠大火,釀成兩名消防員殉職後,同年促成《消防法》修法,將消防員「生命三權」入法。其中之一的「資訊權」,就是要求工廠提供化學物品資訊、平面圖,且當發生災害時,應指派專人到場協助,避免消防員因資訊不明而誤判情勢。
- 生命三權:除了「資訊權」以外,還包括無人命危害時,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的「退避權」,以及在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中,納入消防基層的「調查權」。
理論上,「資訊權」入法再加既有防火管理人制度,工廠資訊理當更透明、更有利救災。但這次明揚事故卻揭露資訊權難以落實的困境。
據消防署二二年消防統計年報,全台有近五萬六千個場所應遴用防火管理人,整體遴用率高達九八.七%,防護計畫制定率也達九八.三%。放眼各縣市,兩項執行率幾乎高達九九%,但漂亮數字背後的真相,是防火管理人專業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