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及內線交易,卻神通廣大在最高院宣判前夕棄保潛逃,甘願放棄5億元保金、搭船出境,引發外界關注,也質疑目前的重犯防逃機制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高院裁定朱國榮需每天在晚間19時前到居住地信義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朱最後一次報到是在9月7日15時,就此人間蒸發,但三張犁派出所卻在12日23時才通報分局,延遲5天之久,信義分局強調將追究該所長、值日巡佐核予申誡二次或一次不等處分究責。
事實上,警方對《刑事訴訟法》101-2條的限制住居防逃規定頗多怨言,因2019年7月3日立院三讀通過該法修正後,特別在116條之2第1項規定改成「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雖然新修法條已不限定到警察機關報到,但實務上,司法機關包含審辦法院、檢察署,仍幾乎把所有被告的限制住居處分諭知到警察機關報到,等同變相把權責傳嫁給警方,導致警方不僅工作量大增,還得背負人犯逃逸責任。
但根據警政署統計,光是從2008年到2018年期間,全台地檢署、法院要求被告到所轄派出所報到案件數就有8861案,基層警察工作量大幅增加,另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近10年有7069名被告在審理期間逃亡,可見光憑人工監督簽到方式,並無法有效防止被告逃亡,國內防逃機制根本「防君子不防小人」,加上司法實務上犯嫌潛逃只有沒收保金懲罰,強制處分的防逃嚇阻力嚴重不足。
日前喧騰一時的慶富弊案,涉案少東陳偉志遭限制住居後,無端失蹤超過17日,不但警員未回報,法院也沒跟警方複查;2018年偽造降血脂藥「冠脂妥」主嫌潘駿達被限制住居後,到派出所報到居然被問「你來幹甚麼?」,後來潘嫌連續去警局發現派出所沒有他的限制住居列管公文,隨即潛逃下落不明,經調查才發現該分局偵查隊居然未將限制住居公文通報派出所列管。
事實上,根據《刑事訴訟法》166-2條4項規範,司法機關裁定限制住居時,被告可「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但高院日前針對朱國榮潛逃案卻畫地自限,稱僅有部分犯罪類別可使用電子腳鐐監控,犯嫌跑了就懲處疏失人員,10年造就7096名犯嫌潛逃,簡陋制度的漏洞究竟何時要補?
※本文授權自ETtoday,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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