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涉嫌詐領助理費,日前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週一(9/18)開會決議,對高祭出暫停黨權處分,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都不得聲請恢復黨權。
對此,高虹安表示,「我於上上星期時已經主動請辭所有黨內職務,並口頭向主席提出自請停權。上週被慰留中央委員職務的時候,也有提出自請停止黨權。現在黨部中評會完成程序,並不會影響我任何工作和生活,自從當選市長及就職之後,我就一直是市政優先。」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任職立委期間遭控涉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汙罪起訴,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昨天開會後,對高祭出暫停黨權處分,且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不得聲請恢復黨權。民眾黨發言人李頂立今(19日)證實,高虹安目前將無法對黨的事務、政策上有政策建議權,也無法擁有各級黨職具有選舉、被選舉權等。
李頂立下午於黨中央接受媒體聯訪,證實高虹安因立委時期的助理費爭議,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民眾黨中評會經主動調查、釐清後,昨天開會決議暫停高虹安的黨權。
▲民眾黨發言人李頂立。Newtalk新聞 記者周煊惠攝影。
針對高虹安遭暫停黨權後,有哪些黨員權利暫停,李頂立說,黨員權利包含對於黨的事務跟政策上有所謂政策建議的部分,例如:各級黨職可能可以擔任具有選舉跟被選舉權,若停權就是以上所說的部分都沒相關權利。
據悉,民眾黨中評會委員主動進行調查,昨天開會討論後,決議依黨內《廉政準則》第2條及第6條規定,認定高虹安違反黨內廉政紀律,做出暫停黨權處分。另民眾黨《廉政準則》第2條第2款規範違反廉政紀律範圍,包括「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行為;第6條則是處分裁量相關規定,當中明確規範:「黨員有第2條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而經檢察機關起訴者,應予暫停黨權以上之處分。」
此外,民眾黨《廉政準則》第6條亦規範,只要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應予開除黨籍」,且「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復黨籍」。而高虹安的黨權須待「判決確定無罪後」,才能向中評會聲請恢復黨權。
本文授權自新頭殼,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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