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蘇姓台大醫學系在學生為了體驗「面試快感」,報名台大醫學系並再次錄取上,讓「落榜第1名」的李姓考生不滿學校讓蘇生占了1個名額,又未增列備取生,導致他落榜,怒告台大要求正式錄取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李生分數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學校處分無誤;如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大原處分無誤、北高行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李生的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李生2022年通過台大醫學系第1階段篩選,在第2階段甄試獲得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差0.05分未被錄取,是「落榜第1名」。李生不滿結果,循序提出行政訴訟。
李生主張,考試有名蘇姓考生本來就是台大醫學系就讀生,卻報名參加考試,導致他錄取機會受到排擠,另外還有1名繁星計畫學生錄取後也不來就讀,因而醫學系將有2名缺額,卻未增列備取名額,既然醫學系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名,就應依法足額錄取50人,他認為醫學系應核定備取生、重核最低錄取分數、撤銷蘇生報考和錄取資格,並把他改為正取。
台大則回應,醫學系不列備取生、排除非正取生考生入學就讀,並未侵害李生受憲法保障任何權利,且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考生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不管是否有備取名額、是否撤銷蘇生報考資格,皆不影響李生未達錄取標準的事實。
法官認為,根據大學法明文規定,大學招生的方式、名額等事項,由大學擬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在招生名額內的考生為正取生,名額之外為備取生,除非達最低標準的人數不足,可以檢具理由,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採不足額錄取、不得列備取生。
法官指出,在相關招生簡章及須知裡,並沒有限制各大專院校在籍學生的報考資格,因而台大醫學系正取人數包含蘇生共計50人,符合學校公告的招生名額,並沒有未達最低分的不足額錄取,李生因分數未達最低錄取分數,學校處分不錄取並無違誤,駁回李生之訴。全案還可上訴。不過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認為台大原處分無誤、北高行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李生的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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