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及李姓屋主原本將房屋出給全家便利商店使用,但後來收回房屋轉租給7-11超商,全家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租約規定屋主收回不是自用,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但屋主卻未告知轉租給統一超商,至其經營利益受損,判屋主須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全家便利商店公司提告主張,2010年與吳姓及李姓屋主簽約,承租坐落桃園市的1樓房屋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之用,租賃期間到2020年,且租賃期滿,擬收回本房屋自用時,應於期滿6個月前對公司通知,違反者,公司自租賃期滿一年,不負遲延返還房屋之責任。
全家表示,吳及李在2020年表示租期屆滿後將收回不再續租,但收回後並非供其自用,而另行出租給同業、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供7-11超商使用,房東因違約將房屋另行出租予統一超商,致公司受有無法繼續經營便利商店之所失利益,須賠償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及李將房屋收回不是自用,而是另行出租予統一超商,但全家依租約的約定,原享有第一優先承租權,並可以在租約到期後1年内繼續承租使用系爭房屋經營便利商店,卻因房東未將統一超商承租之條件通知全家,致其無從行使優先承租權,侵害其優先承租權,判賠100萬元。可上訴。
※本文授權自中時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