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農型」光電在日本已經發展十年,除了從中央法源就確立淨零轉型與農村再生的結合之外,日本更重視農民自主提案、地方政府嚴格監督,以達到農業可持續性,他山之石值得台灣借鏡。
農業與光電能夠共存嗎?台灣發展再生能源以來,農電衝突不斷,為加速補足綠電缺口,經濟部在今年六月推出「綠能發展區」政策,卻又掀起一波光電侵農爭議。
放眼鄰國日本,自二○一三年通過《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後,日本政府積極發展「營農型」光電,在務農為主的前提下,推動鄉村再生能源發展。十年下來,日本已經有超過八百公頃、逾三千個案場的營農型光電,總發電裝置容量逾三百MW(千瓩)。
兩大成功關鍵 值得台灣借鏡
為何他們能做到?日本政府在扶持營農型光電發展,成功的兩大關鍵在於「以農業主導光電」、「從地方積極管制」,展現與台灣截然不同的政策方向,值得國內借鏡。
「日本是把淨零轉型與農村再生綁在一起。」長期研究日本模式的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祕書長陳郁屏指出,從制度方向來看,用來共同規範日本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環境省的《振興農林漁村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以下稱《基本方針》),不只談光電、小水力和生質能在農漁村的結合發展,也強調再生能源在地方防災、能源自主及節能的關鍵角色。
如同台灣有不利耕作區、低地力農地等,陳郁屏說,日本也有像「風險地」的概念,也就是過去可能因颱風或地震,導致山坡、農地遭破壞,甚至是人口減少地區,地方政府可以列出此類風險地,優先開發再生能源。
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再生能源進入日本地方農漁村、不利農耕區,並非要取代農漁用地,而是強調「可持續性」,種電者須在保護農地的大前提下,規畫如何與在地結合,主要目標仍在振興、增強地方農漁產業的活力。
除了法規定位有別,日本農地種電的主體,也與台灣大不相同。陳郁屏指出,日本早期的營農型光電計畫,必須是具有農民資格的個人或團體才能提案,因此政府審查主體是在地農民,而非光電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