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死刑犯主張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後,都由同一法官審理,以致被判死,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俗稱的「連身條款」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判條文合憲。憲法法庭僅認為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2年內應修法明定法官迴避事由。
(今周刊編按:法務部表示,38位死刑犯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在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目前共有38名死囚,其中以「連身條款」聲請解釋的有35人。王鴻偉砍殺女大生176刀致死,林于如殺死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女2人,張人堡則連續犯下3件姦殺、殺人案,皆被判處死刑確定,都是本件判決的聲請人。
憲法法庭去年10月開說明會,經歷10個月後,終於判決,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大法官蔡烱燉與大法官黃虹霞、林俊益迴避本案。
說明會主案是被控貪汙的前唐榮鐵工廠公司營建部經理劉政哲聲請的「非常上訴案的法官曾參與前案審理」,不過焦點則圍繞在攸關死刑犯的「更二連身」條款;爭點還有第三類,即「撤銷發回的承審法官已審判過」。牽涉的法律則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死囚也因聲請釋憲,法務部暫停執行死刑。
在說明會上,死囚黃春棋的委任律師翁國彥引司法院統計年報,指1994年至2008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率約30%至45%,沒有因更二連身條款而降低發回率。翁認為要減少案件久懸未結,也不應限制人民訴訟權,最高法院不自為判決才造成連身條款出現。但翁的說法遭最高院法官吳秋宏駁斥,指該數據非專指更二連身的發回比率,且要求最高法院逕自為改判才違憲。
律師團認為連身條款違反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吳秋宏則指當電腦已經抽籤三次「還能說是恣意指定嗎?」認為法治國也要求合理審判期間。吳同時也援引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見書,指德國法無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均不認為作成廢棄發回判決的法律審法官於審理對更審判決的上訴事件時,應自行迴避。從外國立法例,看不出有牴觸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
▲死刑犯黃春棋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法官迴避規定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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