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為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遭加害者侵害,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這是繼家暴法、跟騷法後第3種人身保護令,也是國內首創的刑事保護令。7月實施以來,全國核發超過20件的保護命令,被限制對象包括藝人黃子佼、NONO等人。新法特別保障性影像被害人,但要獲取保護令,必須提告,法界認為缺乏彈性。
《犯保法》保護令對被害人死傷、妨害性自主案,可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者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另數位性暴力案,則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性影像、移除或向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影像。一旦違反保護令,最重可判3年。
高檢署統計,7月1日施行至7月31日止,全國核發18件保護命令,加上8月初黃子佼、NONO涉嫌妨害性自主案,新法上路1個多月,核發保護令逾20件,以妨害性自主案最多。
雖然保障性影像被害人,但因屬刑事保護令,須當事人提告,檢察官或法院才能核發,有法界及婦幼團體擔心,單憑刑事性質的保護令介入,可能限縮裁量及彈性空間。
例如恐怖情人、網路交友或拍攝糾紛,加害者合意取得性影像,部分被害人其實只想取回或禁止對方散布,並不想提告。
若依犯保法規定,要取回或禁止對方散布,就只能撕破臉對簿公堂,如同逼迫「潛在性被害人」提告,促其刑事追訴對方。但被害人在偵審過程回憶事發經過,無異是二度傷害。
法界質疑,侵害情節輕微的性影像案件,動輒刑事追訴,是否有必要性?性影像當事人要防止影像遭重製散布,除藉由刑事手段獲取犯保令,能否有更具彈性方式解決,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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