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張姓女子幫忙照顧1名5歲男童,因不會使用家裡蹲式馬桶,於是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廁所,男童在店內奔跑被絆倒跌進滾燙湯鍋,導致全身23.5%燙傷,部分排汗功能永久受損,法院一、二審都認為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月確定,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張女曾經擔任男童保母,因男童不會使用她家的蹲式馬桶上廁所,曾多次帶男童到附近的鵝肉店借廁所。2021年間,張女雖已不再擔任保母,仍會幫忙帶男童到該店上廁所。
豈料,這次男童上完廁所後在店內通往廚房的走道奔跑,當時走道擺放2桶滾燙大湯鍋,男童拌到其中1鍋,重心不穩跌坐湯鍋,造成身體軀幹、雙腳及臀部23.5%、2至3度燙傷,且排汗功能永久損傷。
張女也因過失致重傷害被檢方起訴,彰化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彰化地院以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認定,男童傷勢符合「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3月,張女不服上訴。
張女上訴時主張,案發時已非男童保母,雙方無任何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內帶男童去廁所,難認有自願承擔照顧男童責任而具保證人地位,且先前也常陪同到該店上廁所,未曾發生過任何意外,這次是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她無法預先防止意外發生,不該將責任歸咎於她。
此外,男童經治療後,雖不能恢復原狀,但未因燙傷而喪失或嚴重減損功能,未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的重傷程度。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帶男童外出期間為實際保護兒童之人,也就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之義務,且非首次前往鵝肉店借廁所,應熟知店內廁所、廚房等位置,為易發生危險的環境,張女卻疏於注意,放任男童在有湯鍋的走道往返,與男童受傷有因果關係。
此外,法官並函詢彰基,對方回覆男童全身23.5%的二至三度灼傷,部分排汗功能損失,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疤痕需追蹤至成年,且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已達重傷害程度,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上訴。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