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花錢租停車位,確保愛車有地方能停放;但應該不少人遇過車位被別人停走的經驗,這時你會怎麼處理呢?生氣是難免,但千萬別因為一時憤怒吃上官司。
高雄一名鄧姓男子租空地停車,但連續2天要停車位置被其他車占用,他氣得寫下「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字眼的紙條留在對方擋風玻璃上,最後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仍可上訴。
綜合媒體報導,事件發生在2022年9月,鄧男在高雄一處路邊道路,承租一塊地來停放愛車,但他返家要停車時,卻發現位置已經被其他車輛停走,且該車未留下聯絡方式,鄧男只好先另尋他處停車。
隔天,鄧男返家又看到同台車仍然佔用他的車位,他頓時怒火中燒,於是在該車的擋風玻璃上夾了一張手寫紙條,留言「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
車被放紙條的張姓男子,在看到紙條後,以「心生畏懼」為由向警方報案,雖然鄧男說自己沒有恐嚇意圖,只是希望別人別再占用車位,但檢方認為「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這句話,已具加害他人的恐嚇意味,因此將他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法官認為,鄧男僅因停車糾紛,就放話使對方心生畏懼,加上迄今未與對方和解,審酌後判鄧男罰金6000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判罰6000元。
▲如果花錢租的停車位被占用想留字條,也要留意其中內容,避免惹官司上身。
什麼是恐嚇罪?
依照刑法第305條,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恐嚇他人的行為,且造成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要注意的是,恐嚇的內容只能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五種權利,若行為人要加害這五種權利以外的權利,則不能成立恐嚇罪。
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惡害的內容具有認識,就是有恐嚇的故意,行為人而後將恐嚇內容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恐懼感,就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構成恐嚇罪,不需要行為人真的有實現惡害內容的意思,也不管行為人最終的目的或動機是什麼。
承租的停車位被別人停走,可以提告竊佔罪?
過去也曾有民眾返家後發現自己租的車位被其他車主停走,因為找了1個小時都找不到車主,索性將車輛打橫停放在車位前。這種停走別人停車位的行為,究竟會不會構成警察說的刑法上竊佔罪的責任呢?
今周刊報導過,刑法的竊佔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竊盜罪)處斷。」
由於不動產在性質上與一般動產不同,必須要經過登記後,才會產生所有權的變動,因此依照上述所說的要件,應該不如竊盜罪那樣到「不法所有」的程度。
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034號判決有認為,雖然並未達不法所有的程度,但是行為人仍必須要「破壞原佔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佔有支配關係,將該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才會構成。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具備「繼續性」及「排他性」的兩種要件,才會構成竊佔罪的不法佔有的要件。
如果佔用的行為不具有持續性、或者並沒有要排除他人的使用,就可能不會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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