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五結鄉一處涵洞日前進行拆除工程,不料卻發生意外,1名工人遭翻倒的吊車及矮牆夾住,當場失去呼吸心跳,有位大學生經過,立刻替工人CPR,最終工人仍傷重不治。
家屬雖然悲痛萬分,但事後得知救護車抵達現場前,有位熱心民眾替患者CPR,家屬想出面道謝,希望能找到大學生,當面表達謝意。「謝謝您,您的行為讓我們在他最後的時光裡感受到了人間的溫暖」。警方居中協調為雙方搭上線,該名大學生表示,「當下雖然害怕,但是我如果不行動,當初考CPR證照有什麼用」。
宜蘭縣五結鄉蘭陽大橋6月21日發生一起工安事故,當時正維修涵洞限高欄時,欄架因不明原因突然坍塌,1名64歲的工人不慎夾在矮牆與吊車之間,雖然警消獲報後很快將該名男子送醫,但最後仍然因傷重不治。
事後,有自稱是該名工人家屬的網友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發文表示,在這悲痛之中,得知在救護車抵達前,有一位熱心的民眾在現場協助實施CPR,雖然家人最後還是離開了,但這位民眾給過希望,也給他們對人性留下希望。
「謝謝您,您的行為讓我們在他最後的時光裡感受到了人間的溫暖。」家屬說,希望找到這位熱心助人的大德。在心痛的同時,希望能親自對這位善良的人表達謝意。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承辦事故的警察單位看見貼文後,居中協調,得到當事人同意後,為雙方搭上線。這名樂於助人的年輕人是宜大學生,當時正騎車回家,見吊車底下壓著人,趕緊下車幫忙,與其他工人一同移出傷者後,見現場沒人會CPR,義不容辭跪下來實施CPR,連安全帽都沒脫。
大學生表示,在就讀高職時跟著社團考取CPR證照,沒想過有派上場的一天。坦言看到沒有反應的傷患,當下其實會害怕,「但是我如果不行動,當初考CPR證照有什麼用」。
「3法條」一般人施救有免責條款
簡單來說,見義勇為救人的確被告的可能,但只要符合條件,就有機會免責。根據現行刑法第24條、民法第150條第1項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的規定都有保障救援時的意外
【相關法條】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50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第1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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