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年前、民國38年6月15日,當時台灣為穩定幣值、解決高通膨問題,遂公布「新台幣發行辦法」。
在「新台幣發行辦法」中,指定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發行面額為1元、5元、10元與100元等4種,並以1分、5分、1角、5角為輔幣,發行額度以2億元為限。
此外,規定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為1元新台幣兌換美元2角,至於舊台幣則以四萬元折合新台幣1元,限期在當年底前(嗣後延長至民國39年1月14日)兌換,逾期不再收兌。
這就是大家常聽到,歷經那個年代的長輩們常說的「四萬元換一元」的由來。
當時台灣銀行以中央銀行撥還80萬兩黃金(價值4,400萬美元)作為改革基金,遠超過新台幣發行總額111%,以換取民眾對新台幣的信任,亦規定新台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可以換取外匯之物資十足準備。
曾擔任議員的曾隆一對於當年換發新台幣,他說自己的媽媽當時參加了三四年的會,原本打算標來的錢要買一頭牛,但到頭來卻只購買一頂斗笠,「搶錢!大家一起貧!」要記取歷史的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