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兩年前音樂女老師拒絕警方盤查,遭柔道「大外割」上銬,執法員警被法院判刑六月;
到近期「超商浩克」挨了十二記警棍,再度讓警察執法尺度受到考驗,究竟「比例原則」該怎麼拿捏?
一下、兩下、三下、四下……,五月二十日,桃園市中壢區一名身材壯碩的朱姓男子大鬧超商,情緒失控地將員警打到腦震盪,他冷靜後坐在超商前,被一名員警用警棍連打十二下,當場頭破血流。影片在網路瘋傳,事後動手員警不僅被記過處分,更被依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這起「超商浩克」事件,引發員警執法過當的爭論,也有另一派質疑警方在制伏過程中,為何只持警棍,不使用電擊槍或開槍?直指員警訓練有問題。
面對爭議,警政署聲明,員警有使用警械的合理動機,但若警械使用事由不存在,就應停止使用警械,執勤過程應兼顧安全、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執法標準判斷 須依現場狀況
問題是,何謂「比例原則」?往往是第一線員警面臨的難題。儘管針對警察執勤及使用警械,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律規範,不過條文定義模糊,面對現場情境千變萬化,警方為保留處理事件的彈性,內部也未訂定明確的標準作業程序。執法尺度如何拿捏,沒人說得清楚。
先看法條。警政署去年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放寬員警使用槍械限制,允許警察在四種情況下可以「逕行射擊」,前兩種皆牽涉到嫌疑人持武器或交通工具攻擊等情境,第三種為意圖奪取警察配槍,第四種則是「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以「超商浩克」事件為例,顯然難符合前三種樣態,但即使嫌疑人憑著身材優勢,在情緒失控下,已危害到警察和他人身體,看似符合第四種狀況,然而,回到實務上,執法標準仍得依現場狀況判斷,「室內通常不太建議(開槍)」,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