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立法院週二(5/30)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以及相關行政機關與團體提供寶貴的修法意見,使修法作業順利完成。
林右昌表示,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共計修正63條,修正重點主要放寬外籍配偶因撫育未成年子女在臺居留相關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與僑生來台就學,並簡化行政流程,立法院今三讀「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鬆綁停居留規定,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此次修法除放寬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時間,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符合一定居留條件,可免先經外交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讀條文明定,依規定取得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應在入國後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的證件者,可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同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為因應實務需要及強化相關申請案件管理,三讀條文增訂,若外國人有涉及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秩序之虞、申請內容不實、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的說詞及證據不符等情形,移民署若已許可居留,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對於違反規定而被強制驅逐出國者,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可委任律師及通譯,在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移民署可限制或禁止之。
此外,三讀條文也賦予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若使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在台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蔽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不過,上述行為若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可減輕或免除處罰。至於特殊事由的認定及減免標準,由移民署定之。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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