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YouTuber「台南Josh」去年1月爆出遭前妻Amber家暴,兩人同年5月簽字離婚。台南Josh周四(5/25)在臉書透露,去法院調解時,調解委員卻不段以「「唉呀我也是律師啦,我們都知道家暴的條件很容易成立」、「夫妻吵架難免嘛,我也被我老婆打過啊」,種種言論讓他相當不舒服,氣到差點起身離開。
此則貼文一出,受到各界關注,台大教授葉丙成也回應,「應該給他們看影片,才知道沒他們想的那麼簡單」。
「台南Josh」在臉書發文表示,今天去法院調解,遇到一個讓他很傻眼的調解委員。調解過程中有跟調解委員說明是一個家暴事件,調解委員聽了之後說:「唉呀我也是律師啦,我們都知道家暴的條件很容易成立。」聽到的當下就覺得很不舒服,「你還沒搞清楚狀況就預設家暴事件都沒什麼大不了的?到底在講什麼東西?」
「台南Josh」說,後來跟調解委員講,在事件中他的身體有受傷,並且家裡遭到嚴重破壞。調解委員聽了之後說:「夫妻吵架難免嘛,我也被我老婆打過啊,家裡的東西也有被破壞過,我都沒有還手喔,你要跟對方結婚,要經營婚姻關係就是這樣嘛。」他聽了好氣,直接跟調解委員說,「你這個講法是不對的,為什麼會認為要經營婚姻關係,被打或是東西被破壞都是要忍受的?」
「台南Josh」表示,當下氣到差點直接起身離開,該位調解委員的言論跟語氣讓他感受很不舒服,一直都是一種「你也有錯,你太小題大作的那種感覺」。沒有想到法院的調解委員,甚至他本身還是律師,竟然對於家庭暴力或是說親密關係暴力有這麼輕視的態度。
而台南Josh的表姐、巴毛律師也在場,她也發文描述,去台南調解發生誇張的事情,不斷跟調解委員強調,這不是普通夫妻吵架,「這是家暴,有家暴保護令」,對方還輕浮的說,這種事情搞不好雙方都有錯啊,不要打回去就好了啊,「我老婆打我我都不會還手」。
她表示,自己當下反問調解委員說,「所以你的意思是家暴受害人都應該忍耐嗎」,希望下次有人委託他聲請家暴保護令,他也這樣跟對方講。
今天去法院調解,遇到一個讓我很傻眼的調解委員。 調解過程中我們有跟調解委員說明是一個家暴事件,調解委員聽了之後說:「唉呀我也是律師啦,我們都知道家暴的條件很容易成立。」我聽到的當下就覺得很不舒服,你還沒搞清楚狀況就預設家暴事件都沒什麼大不了...
由台南Josh 發佈於 2023年5月25日 星期四
如何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
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是故,若當事人原本住在臺中,逃到臺北,則可以到臺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衛福部官網則指出,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首要保護自己的安全,避免身體的重要部位受到傷害,並儘快撥打110報警,由警察介入制止暴力,蒐集犯罪證據,並協助護送被害人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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