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中壢發生「超商浩克」案,引發是否執法過當爭論。警大教授許福生認為,每個案子情境都不同,在逮捕過程中或當事人持續攻擊,員警可用強制力反制,但若當事人已停止攻擊並求饒,此時仍繼續打擊就不妥。他強調應透過平時教育訓練及案例累積,讓警察執法能更精緻化。
立委游毓蘭認為,警政署應加強對警察同仁的訓練與裝備,讓他們能做出較為正確的判斷。她直言,她無意美化員警失控後狂K民眾的行為,這是不對的,但她也認為此次案件事後對該員警處分不應這麼重,更不應以連坐方式懲處。
也有員警抱不平表示,「浩克」是在攻擊完警察同仁後,到超商外面坐下,但員警要以強制力實施逮捕就被說是執法過當,但「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條依據,但條文界定常是模糊不清,案件討論常變成「事後諸葛」。
「超商浩克」失控襲警 員警以警棍擊打12下引爭議
桃園中壢朱姓男子5月20日在超商情緒失控並動手襲警,將員警打到輕微腦震盪;朱男在冷靜後坐在超商台階上,被一名員警以警棍連續打擊12下,連警棍都打斷,導致朱男頭破血流,引發各界質疑是否執法過當。
事後該名動手的警員被記過2次、函送法辦,中壢派出所所長則是記過1次、分局長申誡2次處分並追究責任;朱男在訊後被依毀損、傷害及妨害公務等罪嫌送辦,檢察官複訊後以5萬元交保,朱男情緒冷靜後,也對失序行為深感懊悔抱歉。
警政署:事由不存在時即應停止警械使用 應兼顧安全、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警政署事後發布聲明指出,中壢分局員警當時接獲民眾報案,為保護被害店家及在場民眾安全,確有使用警械的合理動機,惟如使用警械事由不存在時,即應停止警械使用,執勤過程應兼顧安全、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至於外界質疑員警執法爭議部分,已由桃園市警局調查依權責予以行政處分,並函請地檢署偵辦。
警政署強調,警察執法除要確保執勤安全,也應符合法治要求及尊重人權價值,將持續透過各種講習、教育訓練,強化員警執勤態度與技巧,兼顧維護社會治安與保障基本人權。
警大教授:當事人已停止攻擊且求饒 再實施打擊就不妥
警大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認為,最主要是應注意法律允許的界線,員警在逮捕過程,可實施必要強制力,例如該案當事人還在怒氣中、攻擊也持續,就可用強制力反制,但若當事人已在實力控制下,或如此案當事人已坐在外面,仍以警棍連打12下,且當事人都已停止攻擊且求饒,這樣的判斷會比較不妥。
許福生表示,此類狀況就應透過不斷的案例檢討,讓員警慢慢熟悉不同執法情境,因每個案子的情境與實務都不同,他們也只能在教學上提醒員警,逮捕過程可適度使用強制力,但要注意比例原則,若當事人處於完全控制下、被逮補後,若有超出必要行為,就不為法律所允許。
許福生強調,如今處於公開、透明的時代,每個案件事後都有錄影可以檢視,因此每個案子都是警方執法時可學習的案例,盼能藉此讓警察不斷精進,因此警察可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在法律都有依循準則。
不過許福生說,因每個案例情境都不同,法律條文不可能訂到這麼詳細,重點仍在平常的教育訓練與案例的累積,要不斷精進,才能達到精緻執法,不要單純只說「挺不挺警察」,仍應回歸實務操作,以及檢視法律的界線。
警政立委:超商浩克抓狂令人生畏 對台灣警察是日常
曾任警大教授的立委游毓蘭指出,該名體格壯碩的台版浩克在超商裡抓狂的模樣,令人生畏,但「這不是警察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案例」。她說,在社區中有許多思覺失調患者,發病時也一樣有不知從何而來的力氣,例如前年9月中,屏東超商有位女店員被一名楊男爆打挖眼,「 這對全台灣的警察而言是日常」。
游毓蘭強調,警政署應加強對警察同仁的訓練與裝備,讓同仁能做出較為正確的判斷。然此案中壢分局該警員因執行職務過當行為被記過二次,所長記過一次,連分局長都被申誡二次,她認為事後處分不應該這麼重,也不該以連坐方式懲處。
立委:該員警已注意最小必要原則 事後不宜處分過重甚至連坐
游毓蘭表示,她無意美化員警失控後狂K民眾的行為,這是不對的,但是上述的行政處分與連坐是否合理?她表示,有的人說可以打,但如果是浩克在店裡抓狂時就使用警棍,就算把浩克打的頭破血流也沒有問題。
游毓蘭分析,她在反覆看完案件的幾段影片後,認為該名員警已非常自制,雖被打成腦震盪,但聽到暫時被趕到店外的浩克還在咆嘯、隨時準備反撲時,此時員警應已感覺生命身體都受危害之虞,因此決定拿警械去制止,拿的竟是幾下就打斷的警棍,但已看出警員已有注意到最小必要之原則。
警察為同仁抱屈:法條規定模糊 案件討論常變「事後諸葛」
一名不具名員警無奈表示,在現場若有一名精神不穩的對象在攻擊他人,此時員警上前與之搏鬥沒問題,但「超商浩克」是在攻擊完警察同仁後,到超商外面坐下,員警要以強制力實施逮捕,此時就被說是執法過當,是因大家看待的標準不盡相同。
員警表示,警方在接獲報案時,報案人通常不會描述太詳細,可能只會說「有糾紛」,當下其實難以釐清當事人身材、性別、精神狀況、有無攜帶武器等,都是要等員警到場後,才能去釐清。在這情況下能攜帶裝備很有限,就是最為通用的手銬、警棍、無線電與警槍。
員警認為,雖然警察執勤或使用警械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條依據,但條文上都是模糊的規定,例如警職法規定「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可以進行盤查,但何謂「有事實足認」,就沒人能說清楚,因此案件討論容易變成「事後諸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