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追求淨零碳排腳步不停歇,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廠商面對來自客戶的龐大壓力;然而,台灣綠電供給發展卻還沒跟上,也讓許多中小企業擔心面臨掉單危機。
綜觀台灣綠電發展,面臨過度仰賴光電、土地資源珍稀、電證合一抑制綠電投資等關卡,想維持台灣廠商的競爭力,改變迫在眉梢。
儘管再生能源產業已經被列入台灣政府5+2的重點產業當中,但綠電在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問題與困境沒少過。以上周來說,傳出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1)簽約延期,讓市場擔心已經在2022年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成的達標時間,時程可能再度延遞,會由2025年延至2026年。
台灣綠電供給拉警報 中小企業擔憂被砍單
對此,經濟部並沒有正面回應,僅表示「將在符合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則下,審慎評估並提供彈性作法,確保所有風場開發案均能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事實上,台灣綠電發展還有幾個明顯的關卡擺在眼前,首先就是綠電業者感受到台灣偏愛光電與風力發電的偏食政策。在綠電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台灣如何能用最有效利用資源的方式提升再生能源比例是一大重點,但有業者私下抱怨:「好像因為太陽能發電門檻較低,能『照顧』到的人較多,所以有很多公部門或國營企業的土地,不管哪種再生能源發電的效率高,都被指定拿來發展光電。」
對此,國民黨立法委員謝衣鳳分析:「以目前的技術與環境來看,光電與風電相對成熟,台灣現階段較仰賴這兩種發電方式並不奇怪,只是後續當然要積極探索發展其它再生能源,以滿足綠電缺口。」
今年4月時,民進黨立法委員林岱樺也曾在質詢時提到:「在發展綠能時,如何推動一地多用,建構多元土地利用的綠能策略,是經濟部該思考的問題」。
對此,經濟部回應:「為確保太陽光電與生態、環境、社會共生共榮,政府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以『一地兩用』為原則,推動包括漁電共生、風雨球場、停車場、水庫、滯洪池、圳路等相關場域等複合式土地利用,而非替代原來使用,以降低對自然環境、現有土地使用及在地社區和文化景觀的衝擊,亦促使業者規劃時需全面性地考量太陽光電的規劃設置」。
綠電供應不足卻仍偏廢風、光發電?經部:多項再生能源項目皆有鼓勵與補助辦法
至於是否有機會再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於鋪設太陽能板的同時,再搭配如陸域風電機等其它綠電設備,經濟部表示:「若設置者有意願且符合相關規範,不排斥在發展光電的土地上同時搭配其他再生能源」。
經濟部同時也解釋,除了光電與風電,對地熱、沼氣、生質能等再生能源項目,也都有相關的補助與鼓勵辦法。
經濟部強調:「將持續透過技術研發(軟、硬體)提升推動量能,並藉由躉購費率機制支持整合推動各項具前瞻性的再生能源目標,協助國內產業投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能源局仍將持續滾動檢討躉購制度,提供合理經濟誘因,鼓勵產業強化再生能源發展」。
謝衣鳳建議,台灣現在為了接軌淨零碳排,發展綠電已不可能走回頭路,「科技園區若要蓋新廠,我建議都要像先進國家一樣,規劃利用廢棄物回收發展生質能發電,這是循環經濟的一環,未來工廠應該思考如何利用科技進步,讓環境跟產業發展並進。」
電證合一是法規上打了死結?經部:電證分離恐有漂綠疑慮
在發展綠電的過程中,業界觀察,台灣目前以電證合一為主流的政策,讓許多投資者產生疑慮。
KPMG畢馬威財務諮詢董事總經理陳文正形容,電證合一的法規就像打了死結,業者如果要買綠電憑證,電一定要有去處,「儘管買了憑證,電沒辦法賣回去給台電,因為沒有價格、沒有這個機制,所以台電也沒辦法買。如果我是供應鏈上游,要幫我的下游廠商買綠電也不成,因為我的憑證也不能移轉,就像法規上打了一個死結,也造就現在絕大多數企業用戶不容易買到綠電的問題,問題絕對不只是價格,而是整個機制的問題」。
對此,經濟部則解釋電證分離可能有漂綠疑慮。依據聯合國COP27反漂綠準則文件(Integrity Matters)相關描述,國際上已逐漸重視漂綠問題,因歐洲多採電證分離,用戶可能使用來自德國的電力,搭配挪威等其他國家的GO(Guarantee of Origin)憑證,歐洲綠電交易模式易有「漂綠」的疑慮。
經濟部解釋,去年標準局在拜訪國際知名環境資料揭露申報系統(CDP)策略技術顧問Pedro Faria,分享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絕大多數為電力及憑證合一,可實際驅動環境改善並避免漂綠,Pedro Faria認為此發展方向正確,是反漂綠很好的案例,甚至希望就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制度進行專案研究供國際參考。
台灣電證合一為反漂綠指標 經部:將持續推動,但會增加綠電市場彈性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由於目前看起來國際趨勢為電證合一,加上國際專家認為台灣電證合一制度是反漂綠的指標,因此將持續推動。
經濟部表示,綠電自發自用取得的憑證,可採電證分離交易,估算自106年至今年4月26日,已累計交易2萬470張(2047萬度)。
至於在增加綠電市場彈性的部分,已有調整轉供制度。台電公司自去年6月1日起,採時間電價區段媒合月結制度,先以15分鐘結算,若有餘電再以每月結算,同樣時間區段內發電及用電可相互挪用,以減少餘電並促進綠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