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掏空大同遭判刑8年定讞。林蔚山聲請再審,高院更一審認為不符再審程序,予以駁回,林蔚山再提抗告。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林蔚山時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的控制公司。
全案起於,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公司損失新台幣17億多元。
林蔚山被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定讞,併科罰金3億元,沒收13億多元犯罪所得,並於民國108年6月入監服刑。林蔚山入獄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林蔚山主張,尚投公司、尚資公司的投資決定為合理的商業決定,且部分調詢筆錄與錄音檔內容不符,他是遭到證人誣陷入罪,應受無罪判決。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林蔚山提出的部分事實、證據,並不具有新規性,其餘不具有確實性,經勘驗筆錄、錄音檔與卷證內容後,主要意旨仍屬一致,難認林蔚山事前不知情,因此駁回再審聲請。
林蔚山再提起抗告,由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調查完備,於法並無違誤,駁回抗告確定。
民事部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為大同公司提告,要求林蔚山賠償19億692萬3283元,高院更一審認定投保中心請求有理由,110年判決林蔚山全額賠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