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名錢姓男子於2018年到台灣騎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因此錢男家屬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1165萬元。
對此,養工處否認有過失且指錢男的身分「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均認定養工處有疏失,並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判養工處賠償463萬元,此案可上訴。
事情要回到2018年8月說起,當時中國籍錢男來台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路段時,遭到路燈電擊死亡。當時2名民眾路過,發現錢男已趴在路燈下方,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民眾也向警方表示有被路燈電到,感覺手麻麻的。
由於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高雄市養工處否認有過失,並指出「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也認為中國大陸並無如類似我國《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一名中國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台遭路燈電死,家屬提告獲國賠。(圖/shutterstock)
不過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時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如在台灣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加上該處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賠463萬。
ETtoday新聞雲報導,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加上國家賠償法並未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