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日前發生鵝追咬女騎士案件,法院卻認證鵝「形象呆萌,而不至於感到驚嚇」 裁定不罰,報導後引起民眾議論。
動保律師顏紘頤認為此案重點不在「呆萌」,而是難以證明被害人被嚇到或飼主「故意」驅使動物嚇人。
他提醒沒有「可愛無罪」這回事,無罪的是動物,飼主仍應負起責任,不應任意放養。
鵝追咬女騎士 法院認證「呆萌」不罰?
判決書指出,台東縣顏姓女子今年1月初騎車行經卑南鄉道路時,遭鵝群追咬受驚嚇而報案,後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條文規定,移送簡姓飼主。
顏女證稱簡姓飼主將鵝養在家門前未關籠,致其被追咬受驚嚇。不過法官在判決書指出, 鵝雖有巡邏、維護生活領域的習性,但行動速度不快,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
判決書指出,鵝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鳴叫嚇人,且即使追人並進而傷人,但一般人看見鵝群在外,往往因鵝不並無「可怖」樣貌,且鵝「形象呆萌,而不至於感到驚嚇」,最後裁決免罰。
警方:用「社維法」或「道交條例」開罰 要看樣態與場所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分析,判決結果端視案件發生的場所、樣態,若是在道路上就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是在非道路範圍,如因主人沒繫好牽繩,導致寵物在公園咬人,則用「社維法」移送。
但新北警方也認為,此類判決要看不同法官對不同個案的認知,畢竟有的人會恐懼不同動物,即使是鵝或豬,也可能具有攻擊性,判決結果無法一概而論。
呆萌不代表無罪 飼主放養仍可能觸刑民事責任
關注動物權益的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認為,此案顏小姐應是未受傷,警方才會以「社維法」的「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條款移送,但動物就算「呆萌」,但若是引發過失造成損害,該處罰、負責的也都是要罰。
顏紘頤說,此類動物追車導致受傷的案例,涉及的包括民法與刑法責任,而且民法、動物保護法等法,也都有相關規定飼主有防止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義務。
顏紘頤分析,此案是因判決書提到「呆萌」而受大眾關注,但法官最後判決不裁罰,可能有兩層面向,一是能否證明顏女有被鵝嚇到,二是能否證明飼主有無故意「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不過顏紘頤也提醒,不要以為「愛動物」就不會有事,很多事故都是愛動物者造成的,他強調「千萬不要放養寵物」,若沒顧好,可能導致追車受傷事故,也可能導致寵物被其他動物攻擊、走失或路殺。
顏紘頤笑說「不要以為呆萌就不會出事」,很多人說「可愛無罪」,但沒有這回事,案件中無罪的是動物,不是飼主,若因管理不當發生事故,如鵝若造成顏小姐跌倒受傷,飼主仍得負起相關責任。
案件判決不罰關鍵 在於證明鵝有無嚇、傷人
曾任法官的律師余德正指出,若飼主沒管理好寵物,致其衝出去造成他人受傷,就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若造成其他損害,就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余德正認為,此案女騎士被鵝追咬但可能沒受傷,所以警方才用「社維法」移送,但是否會「嚇人」,不同法官看法會不同,這很主觀,有的人認為鵝可怕,有的人認為可愛,動物是否會嚇到人,得視案件整體狀況判斷。
余德正提醒,每個人懼怕的動物不同,有的人怕鳥、有的人怕狗或怕貓,他建議「嚇人」的定義,宜從一般大眾或被害人角度來看,但就從「社維法」該條文解釋,「驅使」必須是故意,「縱容」則屬過失,這也是判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