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因違反食安法等案件,在不得易科罰金及可以易科罰金兩部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10年得易科罰金,罰金部分頂新被判處1億200萬元、犯罪所得7467萬7824元。本月17日頂新將1.7億餘元全數繳清;魏應充也於16日將剩餘的3年易科罰金刑期,共109萬6000元繳清。
彰化地檢署說明,經通知頂新公司、魏應充於本月16日到案後,表明願繳交全數罰金,頂新於隔日繳交罰金刑、犯罪所得共1.7億餘元完畢。
針對魏應充部分,檢察官審酌其不得易科罰金之8年6月刑期,先前已執行4年8月,符合假釋要件,裁定不用再入監執行,並據以聲請臺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
得易科罰金部分,起初彰檢不准易科罰金,經魏聲明異議後,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考量魏陸續就7年得易科刑期部分執行完畢,現在僅剩3年,因此准許魏依判決所定標準繳納易科罰金109萬6000元,於本月17日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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