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去年5月爆發溪湖水果商新冠肺炎傳播鏈,胡姓女保險業務員接觸後,隱瞞身體不適,沒戴口罩約客戶到美髮店推銷防疫保單,造成施姓客戶和徐姓美髮師兩個家族4人染疫住院、12人居家隔離,施姓、徐姓家族集體提出民事求償,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胡女和保險公司應連帶賠償合計307萬3775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胡女2021年5月8日到花壇鄉某餐廳參加喜宴,和是她保險客戶的水果商同桌用餐,同月11日胡女參加水果商歌唱班活動,翌日水果商確診,彰化縣衛生局隔離並匡列接觸人員。胡女自知有輕微咳嗽症狀,仍約施姓保戶到徐姓保戶經營的美髮店推銷防疫保單,導致施姓保戶也染疫,徐姓保戶雖沒染疫但被匡列隔離,且她們在不知被傳染的情況參加家族聚會,接觸14名家人和親人。
施姓和徐姓兩人發覺胡女咳嗽,詢問是否接觸過染疫者、是否已染疫,胡女均否認。但胡女向法官辯稱,衛生局人員跟她說染疫就像感冒,不用緊張,她沒否認跟水果商碰面和同桌共餐,但「想說我都沒症狀」,因此沒居隔。
法官認為,胡女既自知與確診者密切接觸,本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並在家隔離,卻抱持僥倖心態在外活動,經施姓、徐姓保戶詢問是否曾與確診者接觸時,刻意隱匿,所為確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胡女行為造成施姓家族4人染疫住院、5人居隔14天至28天不等,徐姓家族7人居隔不能工作,造成健康及收入的莫大損失,判處胡女和保險公司應連帶賠償16人合計307萬3775元。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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