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堵黑金進入政治,成為二○二二年九合一大選後的論戰,民進黨拋出《選罷法》增訂「黑金槍毒」前科不得參選修法,方向正確,但細節卻須謹慎思考。
「我們雖不歧視更生人,但人民對掌握公權力的職位,有更高要求。」十二月八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結束後的第十二天,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宣示,將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對於參選的資格限制,納入「排黑」條款,回應民眾對清廉參政的期待。
所謂的排黑條款,具體來說,指的是擁有「黑、金、槍、毒」的前科紀錄者不得參加公職選舉。
若行政院通過《選罷法》的「排黑」修法,送到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屆時這一類有「黑、金、槍、毒」前科的更生人,將不能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其中,所謂「黑」,是對應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金」是指觸犯《洗錢防制法》;「槍」是對應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則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確定。
對比現行法規
修法草案具補網效果
回顧才剛落幕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被各界質疑「黑影」幢幢,正因如此,不只行政院出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有意修法。此外,由民進黨立委羅致政以個人名義提出,獲得黨內三十位立委連署的修法草案,也已送至立法院議事處,就等排進委員會審查。
羅版草案除了有排黑條款,也就是觸犯「黑、金、槍、毒」經判決確定者不能參選之外,還升高至國安層級,規範觸犯《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亦不得參選。
整體而言,若對比現行《選罷法》,目前看到的修法方向,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補網」的效果。現行《選罷法》僅規範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汙罪,以及妨害投票罪等情事,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限制範圍相對有限(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另有較嚴謹規範),也未涵蓋一般認為與「黑幫」較有連結的槍枝、洗錢、毒品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