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中油技術員因作弊考進中油,以為配合總公司要求,轉作汙點證人並簽下自白書可以保住工作,沒料最後仍被解雇,他不服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纏訟3年後,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為中油調查時,確實有提供承諾事後卻不認帳,違反誠信原則,判蘇男勝訴保住鐵飯碗。
判決指出,蘇男2015年11月參加中油考試,成功考上煉油技術員,隔年成為編制內的正式員工。同年中油政風人員接獲檢舉,發現蘇男是作弊考進中油,2017年5月底要蘇男進總公司配合調查。
蘇男主張,當時他抵達總公司配合調查時,董事長洪姓秘書及袁姓政風人員都在場,是袁要他供出有沒有其他人作弊考進中油,還稱轉作汙點證人可以保住工作,他才會簽下自白書承認考試作弊,並揪出另兩名共犯,沒料最後仍被中油解職。
蘇男認為,他當時不是自願簽下自白,是受政風人員威脅、利誘,中油事後卻將他開除,有違誠信原則,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請求中油恢復他的工作。
法院審理時,中油指蘇男涉及電子舞弊,當時請他到公司調查,由於中油組織龐大,因此才由政風單位查證蘇男的行為,調查結果及懲處建議上呈給董事長;當時政風人員也有跟蘇男稱作弊依規定要追究民、刑事責任,配合調查會向檢方爭取從輕處分,並沒有保證會幫蘇保住工作。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審理時,合議庭根據中油政風人員調查結果,認定蘇男確實以電子舞弊方式考進中油,自白也是出於自由意志,並未遭利誘、脅迫。
不過,袁姓政風人員到庭具結時提到,蘇依規定舞弊進中油,依規定不可能續留公司,但蘇非常熱心,中油有很多子公司,但最後決定權仍在當時董事長陳金德手上,是後來陳金德因停電辭職,才沒有實現跟蘇男承諾的事情,他也感到很抱歉。
合議庭認為,當時蘇男轉作汙點證人時,袁姓政風人員、董事長洪姓秘書在場,兩人都是公司核心,卻以保住工作為條件,要蘇當「污點證人」,讓公司能揪出其他同夥,若兩人沒董事長授權,豈敢輕易承諾幫蘇保住工作,中油事後翻臉不認帳,違反誠信原則,判中油敗訴。可上訴。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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