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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見判決引用CEDAW公約第19號》從林奕含事件軌跡看丁允恭案!賴芳玉:用權勢的性別暴力就是性騷擾

首見判決引用CEDAW公約第19號》從林奕含事件軌跡看丁允恭案!賴芳玉:用權勢的性別暴力就是性騷擾

賴芳玉律師

政治社會

截自台視新聞YT

2022-10-31 10:50

編按: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行為不檢,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一審去年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但未其對電視台女記者性搜擾部分未做出懲戒,去年11月查案監委紀惠容提出案件上訴,懲戒法院於10/28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

從懲戒法院判決書來看,懲戒法院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判決引用CEDAW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解釋《性騷擾防治法》:「綜合《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可知立法宗旨所揭示其保護之法益不限於「性」法益,尚包括人格尊嚴、免於恐懼不安之情境及一般正常生活之進行,而關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之認定,應非僅著眼於性要求或性意涵等生理層面之意涵及社會歧視之意涵。」

這是台灣法院第一件在理由中,3度提到CEDAW公約,最終並引用CEDAW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的判決書,具有指標性意義。


本文為律師賴芳玉於庭上提出之意見書。

 

丁允恭案懲戒法院判決書 全文看這裡

 

 

查原審懲戒法院 110年度澄字第1號判決認以:「本件被付懲戒人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被付懲戒人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祇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已如前述,究難認係性騷擾。

 

…至被付懲戒人與嚴女結婚後仍和Y女有所聯絡部分,依二人之LINE等通訊內容與匯款資料綜合觀察,多係二人間有關彼此身心處境或生活現況之交談互動,或Y女以生病、住院、生活費匱乏、無人可協助等理由,請被付懲戒人給予金錢援助,被付懲戒人應允資助之對話,亦難認為是性騷擾。」


惟關於原審前揭不認定性騷擾乙節,似有未當。謹一一說明如後: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第1條所載關於歧視的定義明確指出,《公約》適用於基於性別的歧視。該定義指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行為,如果其影響或目的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其人權和基本自由,這類行為及屬歧視,即使這類歧視並非有意為之。

 

這可能意味即使對婦女和男性給予相同或中性的待遇,若不承認婦女在性別方面,本來已處於弱勢地位且面臨不平等,前述待遇的後果或影響,將導致婦女行使其權利時受拒,則仍可能構成對婦女的歧視。

 

又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此外,因為不承認歧視的結構、歷史模式,以及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可能使現有的不平等狀況因間接歧視更為惡化。

 

從而司法認事用法,尤須帶著性別意識檢視事實而為法律之評價,所指性別意識,意指涵攝事實、法評價時之背後意識,須覺察/辨識歧視結構的存在、性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等文化/次文化脈絡。

 

二、被彈劾人丁允恭與A女自始存在性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


(一)性騷擾審查方式: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原判決之審查標準認以:「至於判斷行為人之言行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應以合理第三人之立場,先以客觀標準判斷其是否含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含有性別歧視、偏見、侮辱之意涵,如屬肯定,再進而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研判該言行是否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予以認定。」

 

簡言之,性騷擾包含性/性別騷擾,並以合理客觀第三人標準判斷後,再審酌雙方背景等以綜合研判是否足以認定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原審前開見解將性/性別言行先做審查,如為成立後,再綜合評斷其是否足以造成敵意或冒犯環境,影響其正常生活或工作等,此審查方式看似中立,但如CEDAW前開意旨,必須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蓋性騷擾,尤其性別騷擾,其審查是否含有性別意味之言行,亦必須審視雙方關係、背景、行為及當事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研析,並非切割適用,例如過度追求 ,追求過程縱使看似沒有「性意味」語言或行為,但因為綜合判斷雙方關係及追求方式等亦有可能構成性別騷擾,是以並非僅有敵意環境之判斷需要綜合判斷而已,否則極易落入看似中立但實質偏頗之間接歧視。從而,原審所為性騷擾之審查方式恐有性別歧視之虞。

 

(二)利用權勢之性騷擾類型,其權力展現往往滲透、夾雜在愛情、性慾、學習或工作競爭的機會,常使被害者陷入迷霧無法辨識,直至如溺水般難以喘息才知呼救:

 

林奕含在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後,於2017年自縊身亡,由於伊在書中多有描述遭補教老師性侵害事件,因而引起台灣社會探討性平教育。

 

「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節錄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學者王曉丹為文表示:「房思琪的慘痛,在於被結構的大網子漏接,然後獨自承擔文化裡責難自我的重量,獨自抵禦文化中潛藏在知識與權力面具之後的欲望,獨自面對在自我被摧毀之後文化所豢養的控制與暴力。她是那麼孤單,房思琪的慘痛在於孤軍奮戰,在於看重他人眼光但實際上自己又不被看到。這對於臺灣女性主義運動來說,是一記當頭棒喝。」 

 

所指被結構的大網子漏接,無非指當今法律或性侵害防治政策或網絡結構無法提供如房思琪脆弱處境的路徑。

 

但,果真如此?究竟是法律還是判斷上,個案本身陷入迷霧,整個法體系也在行為人建立的「你情我願的愛情策略」中失了準?疏忽了這類利用權勢的性侵/性騷的特殊性,忽略權力運作的軌跡? 以致監察院2019年對於利用權勢性侵案鮮少論罪科刑的司法現象,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前或在職教育訓練,除應提升性別意識之教育訓練」 。

 

本案諸多跡象顯示權力運作,潛藏在性別文化、愛情、性慾、暗示環境,當權力不在原有「位置」,欠缺囚禁/監督而邪惡化,所有的「權力」就轉變成「暴力」,不妨逐一檢視其權力運作軌跡:

 

(1)雙方關係源起於新聞局與媒體的關係,並包裹在相同的權力結構卻非正式的情境,尤其是性/性別、權力、酒的傳統應酬文化,這類傳統應酬文化,女性往往被放在臣服的角色,以致女性難以辨識或無法拒絕: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丁允恭接受本院約詢所提供的書面說明資料載明:『103年11月間,丁允恭以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身分於KTV宴請高雄地區記者,當時雙方已互有好感,餐會結束後在KTV樓下擁抱、接吻,當時旁邊亦有其他人,不可能強吻。』Y女稱:『他(指丁)應有喝醉,親完我後指著一個有HOTEL的方向,問我要不要去,但我知道他喝醉在『盧』,所以送他上計程車後我就走了,沒跟他去。只是沒想到他隔天真的繼續訊息我,我跟他就是這樣慢慢發展。』」等語。

 

酒醉往往被行為人在應酬文化中拿來作為測試女性底線的藉口,尤其在應酬文化之中,據前開情境的描述,行為人親吻或到賓館的邀約等性言行都有喝醉的理由足以推諉,而本案Y女確實在這情境中主動為他找到藉口(例如:我知道他喝醉在『盧』)。在其他利用權勢性騷或性侵案例中,這經常是行為人尋找對象的方法之一。

 

(2)本案性慾的展演場所,權力的暗示性極強: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丁允恭承認任職期間在新聞局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丁允恭於本院約詢時坦言:『我在辦公室有發生性行為,這部分不符合社會期待,所以我請辭』、『辦公桌上有過』、『以公務員身分,在辦公室發生關係,不適當』。丁允恭亦坦承與Y女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等語。

 

雙方的性愛,從雙方認識於新聞局宴客媒體的場合、性愛發生於辦公室、辦公桌、職務宿舍、上班期間等,在在與「新聞局長之職位」,也就是「權力」有關,把性愛與權力作了強烈的連結,對女性而言,性愛的發生與權力的展現,讓其無法或難以拒絕。

 

(3)愛情是行為人最佳煙霧,也是被害者深陷其中無法脫逃的原因: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Y女稱:「他一直都是告訴我他只跟我一個人在一起。」丁允恭則表達並無欺騙Y女自己是單身,於本院約詢時稱:「我與Y女交往期間103年10月到106年2月,整體是甜蜜的,但她對於『複數關係』時有不滿;所謂複數關係是因為當時我有訂婚。」,復據丁允恭提供與Y女的兩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顯示,其於102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Y女交往,其行為放蕩,交往關係複雜。

 

這段調查報告,在利用權勢性騷擾事件,是具有意義的資訊。在此不妨參林奕含事件的軌跡:


「想了這幾天,我想出唯一的解決之道了,我不能只喜歡老師,我要愛上他。妳愛的人要對妳做什麼都可以,不是嗎?思想是一種多麼偉大的東西!我是從前的我的贗品。我要愛老師,否則我太痛苦了。」(節錄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法律還遺漏太多東西了。法律看不到誘姦/強暴的暴力中,亦包含了被害人那個從小被教導要『乖』的『自我』,要『好好做功課』的『自我』。「法律看不到誘姦/強暴的諸多暴力型態,亦包含了那個力求上進、充滿自尊心的『自我』」、「法律更看不到誘姦/強暴的暴力中,亦包含了那個不斷自我譴責、充滿罪惡感的『自我』」、「房思琪所建構的虛假世界,其實源自於『自我』被毀滅之後,為了求生存的唯一方法就是模仿施暴者的自我:想像如果能成為老師希望自己變成的樣子、甚至學習老師、成為老師那樣的人,會不會一切都可以沒事。在生前最後一次專訪中,林奕含有意識地看到李國華運用語言、修辭、譬喻、言說去彌補裂縫」(學者王曉丹文章 )

 

確實如學者王曉丹所言,在實務上諸多利用權勢性侵或性騷擾案件,因為滲透在不倫的愛情中,例如師生關係等類似偶像與粉絲間的關係,使被行為人很難辨識 ,並因為那個尊嚴的「自我」更難以脫身,因此為了尊嚴的「自我」,讓自己「愛上」對方,方可以擺脫一個自己都難以接受的「被害者」角色。

 

如林奕含或其筆下的房思琪,在這個脆弱處境而難以忍受現實的林奕含留下房思琪的故事,帶著隱晦的真實控訴整個體制後輕生,而本案Y 女日前也處在相類脆弱而有難以繼續謀生的困境。但這類利用權勢的性別暴力,往往因為事實被切割、碎裂,而非綜合性判斷以致司法所漏接。

 

(三)從而基於上述兩造關係、背景等脈絡下,審視丁允恭張貼與Y 女合照、及分手後並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絡(騷擾)Y女行為是否符合性騷擾?

 

經查,Y女北上工作並與A男交往之後,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盼挽留Y女,於106年2月26日與Y女相約見面,翌(27)日見Y女在「臉書」上貼出與A男之親密合照,乃在「臉書」上公開貼出其以前與Y女之親密合照。該照片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

 

原懲戒法院評價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但如前所述,「性別騷擾」,在於以性別作為其騷擾之工作或內涵,例如求職時,雇主告知或暗示「如與其交往」,就可以容易得到工作,或職場上以其作為交換升遷方式,又例如過度追求,均以「性別」作為影響被行為人之工作或生活之手段,更是利用該性別在傳統刻板性別文化中的位置/標籤作為具有敵意式環境延伸,例如三角感情關係中女性往往是被首當其衝被指責的一方,社會大量撻伐小三,也會輕放主要婚姻中失格的男性,甚至元配會出面與丈夫結盟攻擊指控小三,又例如婚姻中疑似外遇的女性,被撻伐的程度絕對高於男性。

 

這類對女性極不友善之傳統刻板文化或厭女(仇女)文化(或網路所稱之母豬教文化),潛藏在現代生活中,伺機因公眾人物之婚姻糾紛崛起或被召喚而不自知(例如福原愛事件),這般厭女(仇女)文化使諸多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女性被害者非常困難挺身而出,因為一旦被喚起,縱使為自己父母或家人皆以貞操不潔作為指控(如前述林奕含書中所述母親的反應,認為父母在性教育缺席了),這些二度或數度創傷都非女性能夠承受。

 

從而,丁允恭公然貼出這張親密關係照片,自是充分理解這種厭女文化,否則斷不會以此報復Y女仍然愛著A男之行為,亦非常理解這行為對Y女的影響會有多劇烈,不然不會有十分鐘刪除照片之舉措。

 

稽諸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丁允恭承認他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表示:『某次(106年2月)她(指Y女)來,她提說要分手,她說如果我不能跟我未婚妻分手,她就要與我分手,我一時覺得對她很惋惜,非常想挽留她』、『106年2月26日我北上找她,就是要挽留她。她告訴我,她自己也還在選擇中。我當時跟她表白了,……結果隔天她在她臉書上放出她與A男的合照,我更難過,加上我喝了酒,難過的感覺很強烈,所以我就在我臉書上放出我與她的合照,但大約十分鐘後我清醒過來覺得太蠢,趕緊把照片PO文刪除,但之後已有些截圖流出。』」

 

附帶一提,丁允恭上述說法仍以酒醉作為託辭,但從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思維觀之,酒醉並不能藉此免除行為之非難性。

 

此外,姑不論丁允恭與Y女於系爭照片均「衣著整齊」,但其親密關係已然從互動足以辨識為「男女朋友關係」,此為Y女之隱私領域,應無疑義,此從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指稱:「證人A女表示:『與Y女同事時,看到Y女螢幕和丁先生用LINE聊天,有猜到他們關係好,但不知道原來丁是Y女的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蘋果報導後,大家就知道了。』」等語自明。

 

丁允恭張貼照片之行為在性別議題上,必須探討特殊的性別暴力型態稱為「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國內多有以「復仇式色情」稱之。)

 

「復仇式色情」的關鍵並非影像的內涵,而是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散布他人的影像,侵犯個人隱私。「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的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我們所反對的,不應該是情慾的展露,而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 」

 

散布女性的私密影像為展示「控制」和「支配」的慾望,其中的關鍵在於權力的展現、建立和強化。該篇文章參考康乃爾大學哲學教授曼恩(Kate Manne)在《不只是厭女》 一書中所提厭女理論,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不只適用於相識的人之間。一方面,在私人親密關係裡,男性可以透過這樣的行為,來控制與壓迫(前)伴侶,鞏固自己在(前)關係裡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參與暴力的男性們也可能將個別女性視為「代罪羔羊」,她們代表著某類不合規範、隨時有可能挑戰,甚至顛覆男性地位的女性形象,因此需要受到壓制。」

 

「這樣的懲罰有著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用來警告其他女性不要違反父權規則。被散布私密影像的女性們是父權社會裡的「壞女人」,她們不只放縱自己享受性,更「背叛」了她們的男性伴侶。因此,渴望繼續維持支配地位的男性透過公布影像,在羞辱、懲戒「壞女人」的同時,也引誘並強制其它「好女人」們繼續遵守規則。」 

 

至於丁允恭於分手後並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絡(騷擾)Y女行為是否符合性騷擾,此行為自是上述性別騷擾之繼續狀態,仍係在「控制、支配」之性別暴力。就如同過度追求亦為性別騷擾為相同之理解。

 

三、綜上所述,解釋法律時必然賦予各種行動意義,而此種意義的建構,在於對性慾、性別與權力等文化符號系統的理解。尤其審查性騷擾議題時,有意識地覺察性別觀點檢視事實而為法律之評價,所指性別意識,意指涵攝事實、法評價時之背後意識,須覺察/辨識歧視結構的存在、性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等文化/次文化脈絡。


本案丁允恭藉由權力取得優勢地位,把權力藏在性、愛中,使Y女即便深感痛苦仍難以辨識而無法求助,直至藉由工作北調才足以擺脫類此處境,然丁允恭繼續糾纏,最後以兩人隱私照片之曝光作為控制與支配,使Y女精神萬分痛苦,難以繼續原有職場上機會,足見丁允恭以「性別」作為影響被行為人之工作或生活之手段,更是利用該性別在傳統刻板性別文化中的位置/標籤作為具有敵意式環境延伸,本案應成立利用權勢之性騷擾,原懲戒法庭判決就此認定似有未當,謹提出意見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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