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與電視台女記者在辦公桌性交,分手後又騷擾對方,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一審去年判丁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案件上訴,懲戒法院二審今廢棄原判決,自為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
丁允恭2013年10月訂婚後,因職務結識女記者並交往,兩人在高雄市新聞局長辦公室、職務宿舍交媾4次,女方兩度墮胎。女記者2017年北上工作,想與丁分手,丁為挽回,在臉書上傳親密合照,兩人情事曝光。
一審認為,丁允恭身為高階公務員,應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謹慎從事,卻任性地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還貿然在臉書公開親密合照,行為放蕩不檢。
至於丁允恭在臉書張貼的合照,看不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並不構成性騷擾;丁允恭婚前單身狀態,縱使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也不構成放蕩行為;丁婚後仍和女記者互動,女記者以生病等各種理由,請丁給予金錢援助,雙方對話也不構成性騷擾,均不併付懲戒。
監察院不服提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性騷擾並不侷限於具有「性意味」為前提,丁允恭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親密合照,雖約10分鐘後就下架,但造成女記者感受到冒犯。
二審指出,女記者因照片被傳是「破壞家庭的小三」,深受流言所苦,讓女記者在社會性別中受到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的機會,認定丁公開親密合照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
至於女記者拒絕有意分手,丁試圖挽回,雙方對話多為有關彼此生活現況,或女記者請求丁金錢資助獲允諾匯款資助等,不構成性騷擾。另丁允恭在訂婚期間與女記者往來,此部分與他的職務無關,不違反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丁允恭臉書上傳親密合照,不符性騷擾防治法要件,適用法令有所違誤,其餘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妥,故廢棄原判決,並審酌性別平等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性騷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改判丁較重的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