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良善的「公益信託」制度,近年卻有輿論質疑,這是有錢人的避稅方式、控股工具。而這些質疑是否真有理有據?未來制度又應如何完善,才能讓公益信託發揮積極功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
今(7)日,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法學基金會共同主辦的「公益信託的今世與來世研討會」中,邀請各界法律學者、實務專家等人,共同討論如何強化公益信託的慈善公益,並且,信託業應如何配合「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克服實務上之困難,達到公益信託的立法目的,確保實現公益。
事實上,「修法看起來無聲無息,實際上暗潮洶湧。」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擔任開幕致詞時如此表示。他強調,「希望這個制度真正有效,法律通過的話,可以達到目的的法律。如果沒有通過以前,發現不能達到目的的話,是不是要有什麼修正?或提供立法委員什麼參考?很值得大家共同努力。」
研討會的上半場,由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謝哲勝擔任主持,從修法層面,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王文宇、眾博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兆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等人進行與談。
王文宇率先發言,提及Patagonia公司創始人家族,用30億美金的公司股票,捐贈給新設目的信託與非營利組織,投入氣候變遷公益目的,受各界矚目。他觀察到,美國人做善事的氣魄、社會環境跟台灣有所差別,國外捐助的渠道很多,不論是基金會的方式或信託的方式,都非常多元。
王文宇接續說:「租稅的誘因如何與公益的行為結合,是非常複雜的因素,無法否認。公益信託涉及租稅規劃,每個國家都不一樣。法制如何配合我國國情?」他認為,目前的公益信託管制十分簡陋,同時財團法人的管制日趨嚴格。「在國內做公益,不像美國有多種租稅組合,這個會有很大的問題。」
談及目前受託人都是銀行的現況,王文宇表示,「受託銀行只做消極保管的角色,還是捐贈人決定款項怎麼做。不是說不能給捐助人掌控,而是應該在信託的架構下,要符合治理機制。這個信託將來怎麼走,如何追求目標?」這些問題,都是信託法修法應考慮的目標。
許兆慶則從爭議性案例,回顧思考現在的公益信託專章,有沒有誤用。信託法中有規定,若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沒有捐贈的話,可能被撤銷。過去就有2009年到2014年間,僅捐贈80萬元,這樣較為極端的例子。
但許兆慶也說,從信託法70條規定來看,「主管機關的核准當下,應就要關心公益性,而不是好幾年後再來看妥不妥當。」另外,針對信託法72條的規定,許兆慶則說:「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那他們做了多少檢查?對於銀行業的監管,幾乎是沒有。執行面,在過去可能不太充足。」
另外,公益信託最大的爭議性之一是最低公益支出比率,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總收入總額60%,這部分草案規定是參照財團法人法。許兆慶認為妥不妥當,還有討論的地方,「需考量不同公益信託的差異性,以及同一套標準是否妥適?」
許兆慶還提出許多值得深思的問題,包括:「我們現在是從低度管制,要朝向高度管制的過程。到底必不必要?談家族信託的時候,資產要怎麼運用?才能延續百年?我們在談公益信託的時候,就談公益信託不能控股,公益信託控的就是很賺錢的公司,為什麼要去擋下來不能控股?家族信託純私益、公益信託純公益,兩者之間能如何取得平衡?」
他認為,「公益信託有他的目的,不應因為有些濫用、沒很好的例子,就因噎廢食。若制度讓人不想成立公益信託的話,即便這些人多繳了稅,但公益基金也不見了。」
蔡鐘慶則從歷史脈絡談起,信託法從民國85年施行到今天,2021年四月行政院通過信託法部分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一讀(委員會待審)「我一直對公益信託持肯定的態度,不能因為少數的公益信託,他們公益也不是沒有做,只是做的比較少。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這些公益信託做更多公益?更彰顯公益信託的精神、價值,而不是法規修完之後,讓大家不願意再用這個制度。」
蔡鐘慶認為,「給公益信託更多的鼓勵,他們會做更多事情。若企業成立公益信託,也能幫ESG大大加分。修正的過程中,應該宏觀看修法會帶來的影響。」他也建議,「受託人通常都是銀行,但有沒有人力做這樣的事?事實上,應該放寬符合一定條件具公益性質的法人擔任受託人之可行性。不用為了防弊,都丟給銀行來做。」
座談會下半場,則以實務探討為主。由陳沖擔任主持人,與談人包括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呂蕙容、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訓練及查核輔導會委員張齊家、KPMG 安侯建業永續長于紀隆。
目前,我國公益信託,幾乎均由租稅優惠之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信託法修公益信託專章,強化對公益信託之管理、信託業如何配合法律修正,克服實務上之困難,達到公益信託之立法目的辦理公益信託業務?參考國外經驗,透過公益信託能持續從事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具有長遠的重大意義,對於如何營造對我國公益信託永續發展的有利環境?
呂蕙容指出,我國於民國85年制定信託法,引進公益信託制度後,長久以來公益信託之管理以受託無運用決定權佔大多部分。若要修正公益信託契約變更為受託人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則涉及信託業法。呂蕙容說:「我們認為,公益信託仍是要往受託人有運用決定權的方向。比如說,濟貧、獎學金的公益信託,實務運作上,受託人可以去篩選名單,決定獎學金的發放對象。」
另外,呂蕙容也指出,截至111年6月30日止,信託業辦理之公益信託案件有250檔,平均每檔信託財產規模為新台幣2.9億元,其中規模少於新台幣1億元的公益信託有222檔,佔比將近九成,顯見規模較小的公益信託案件佔絕大多數。法規修正後採一致性的管理,恐會造成公益信託的運行成本增加,監管過嚴恐扼殺中小型公益信託的發展,降低市場推動公益信託的能量。她建議:「可考量從規模或違規風險採分級管理,對於規模較小的既存公益信託,給予較彈性的經營空間,以利長遠發展。」
于紀隆也建議,「應讓公益信託資產運用賦予彈性,而不是訂一個絕對的比例,並且也應盡量管制關係人交易。」他也指出,從稅法而言,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應非「節稅」工具。
除此之外,他也提到,「可以思考如何要求公益支出須達一定比重,當其收入一定比率,或是非公益使用資產的一定比例。」在管理部分,于紀隆贊成分級管理,真正達到不是一套標準管所有人。而公益信託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要求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也可要求編製影響力報告書,揭露信託成果。
座談會尾聲,張齊家則從數據觀察七年來公益信託概況,「從108年開始,整體件數開始遞減。」107年的規模是262件最多,到111年則剩250件。近年來新設的公益信託數,107年32件、108年14件、109年7件、110年3件,今年到第二季則有5件。
從信託業實務上的因應措施,他則建議,「按公益信託規模分級管理,在符合監理原則下,讓公益信託執行保有適度彈性,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管理機制不太一樣,可以整合各部會,讓審查能夠標準化。」